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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张德勇张某甲,男,1968年9月10日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7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坨西村43号及现住址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安琦张某乙,男,1997年7月14日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705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坨西村294-1号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现住址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尚庄社区17号楼1单元102室东营市垦利区**镇**庄**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德勇张某甲、张安琦张某乙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上午,被告人张德勇张某甲将农用三轮车停放在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坨西村村内公路上,赫迎栋赫某某驾车经过此处时被阻挡,赫迎栋赫某某与张德勇张某甲因让路发生口角,张德勇张某甲及其亲友多人围堵赫迎栋赫某某不让其离开,赫迎栋赫某某拨打110报警。10时26分许,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胜坨派出所民警卜军卜某某带领10名辅警到达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后,为避免双方继续发生冲突,处警人员站成一排将双方隔开,张德勇张某甲及其亲友情绪激动,推搡处警人员,阻碍民警执法,被告人张安琦张某乙持网购“防狼喷雾剂”向民警、辅警喷射,导致卜军卜某某及多名辅警无法正常执法。后张元豹张某丙、孟祥虎孟某某、陈文禄陈某某等民警带领支援警力赶到现场,将赫迎栋赫某某、张德勇张某甲带回胜坨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

4月21日10时50分至17时15分,张德勇张某甲伙同刘果华刘某某、张孟超张某丁、巴志伟巴某某等近40人在胜坨派出所内聚集滋事,冲击派出所办公区、办案区,殴打维持秩序的民警、辅警,抢夺警用设备。上述过程共有23名民警、辅警受伤,3个执法记录仪被抢,胜坨派出所办案区两侧大门被损坏,派出所工作全面陷入停滞状态。经鉴定,受伤的7名民警、辅警构成轻微伤。

4月21日晚,张德勇张某甲与巴胜防巴某甲、崔长江崔某某、王永青王某某、张小井张某戊、张小云张某戌等人在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商议后决定:第二天(4月22日)继续到胜坨派出所讨要说法,让妇女和老人先进派出所,年轻小伙子在派出所周围分散隐藏,发生冲突后冲进派出所支援。

4月22日8时38分许,张德勇张某甲伙同张孟超张某丁、张小井张某戊、巴胜防巴某甲等近50人再次到胜坨派出所聚集滋事,向公安机关施加压力,严重扰乱了派出所正常办公、办案秩序。经反复劝阻无效后,垦利分局组织警力于11时许对派出所内聚集滋事人员及附近同伙实施抓捕。为抗拒抓捕,张安琦张某乙搬起石头投向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德勇张某甲、张安琪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勇张某甲伙同他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安琪张某乙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德勇张某甲、张安琪张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安琪张某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德勇张某甲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张安琪张某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金泉

检察官助理:张梦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德勇张某甲、张安琪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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