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校校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门,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30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门,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张某乙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系西安市未央区**驾校校长。张某甲收取其学员朱某某高额费用承诺包过驾驶证考试。为了让朱某某通过驾驶人科目二考试,张某甲让被告人张某乙(**驾校另一学员)代替朱某某参加科目二考试,承诺免去张某乙科目二考试费用。2019年3月27日上午在西安市未央区**门村**驾校内张某甲将朱某某身份证交给张某乙,让张某乙代替朱某某参加次日的科目二考试。次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张某乙持朱某某身份证在西安市未央区国文考场进入考场替考时被当日监考民警现场抓获。当日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张某甲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辨认笔录;
4.户籍信息;
5.指认照片;
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7.证人证言;
8.驾驶证科目二考试成绩表;
9.POS机刷卡信息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代替他人参加国家组织的驾驶证考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人均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未完成替考即被抓获,属于犯罪未遂。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二被告人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昕炜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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