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男,生于1971年**月**日,身份号码620111197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红古区人,现住兰州市红古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男,生于1970年**月**日,身份号码620111197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红古区人,现住兰州市红古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丙,绰号**,男,生于1988年**月**日,身份号码620111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红古区人,现住兰州市红古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丁,绰号**,男,生于1967年**月**日,身份号码620111196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红古区人,现住兰州市红古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男,生于1976年**月**日,身份号码6201111976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红古区人,现住兰州市红古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戊,绰号**,男,生于1985年**月**日,身份号码620111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红古区人,现住兰州市红古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己,绰号**,男,生于1972年**月**日,身份号码620111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红古区人,现住兰州市红古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杨某某、张某戊、张某己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害人巨某某与**厂签署拉运土方合同项目后,雇佣王某某等人给**厂供运土方,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杨某某、张某戊、张某己为得到该供运土方项目,先后四次分别在兰州市红古区京藏高速**镇涵洞附近、**镇格楞台半山坡、**镇**厂大门口及**镇**村彩门口围堵、拦截巨某某等人的拉土车辆,最终迫使巨某某退出供运土方经营活动。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接手该供运土方项目后,组织车队给**厂供运土方458车,强迫交易数额达91600元。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利用家族势力在工程施工中称霸一方,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号称“**”,已形成“村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土方拉运协议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杨某某、张某戊、张某己多次采取围堵、拦截拉运土方车辆手段,迫使被害人某某甲退出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七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杨某某、张某戊、张某己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丁、杨某某、张某戊、张某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杨某某、张某戊、张某己自愿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昭辉
2020年4月13日
附:1.侦查卷4册,刑事检察卷1册,共5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张某己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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