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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7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住晋江市**街道**苑**栋*号楼****。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住晋江市**镇**村**东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2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住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别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某,女 ,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县,住**县**镇**村**头**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5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区,住**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区,住**区**镇**村**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2********,汉族,初中,厦门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住晋江市**镇**村**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鲍某某、赖某某、杨某某、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日、2020年9月1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三十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鲍某某、赖某某,沈某某(已判刑)等8人系“倒卖银行对公账户犯罪活动”的上下线关系。2019年8月至9月份期间,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鲍某某、赖某某等人在明知各自上线有可能是在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谋取个人私利,采取微信联系、各自分工、相互配合的方式,以沈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先后在福建省泉州晋江市**镇工商所、泉州市**工商所注册8个公司,并在泉州市工商银行**支行开具8个银行对公账户。其中经赖某某让沈某某办理的3套银行对公账户分别是:晋江市东***五金店、晋江市****服饰店、晋江市**建材店;其他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鲍某某均经手了8套银行对公账户。该8套账户资料(包括开户个人信息、手机号码、U盾、营业执照)经层层传递给李某某后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的上线。得款后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鲍某某、赖某某、沈某某等人将该8万元分肥。经核算:沈某某名下的8个银行对公账户,自2019年9月份开户启用至2019年11月13日(民警调取证据日),资金流水进账总额约5538万元。其中**区***商行尾号1901账户进账总额约930万元,**区**电子商行尾号1874账户进账总额约931万元,**区**电子商行尾号1750账户进账总额约593万元,**区**电子商行尾号1502账户进账总额约616万元,**区**电子商行尾号1626账户进账总额约1734万元,晋江市****五金店尾号9510账户进账总额约322万元,晋江市****建材店尾号9758账户进账总额约215万元,晋江市****服装店店尾号9634账户进账总额约193万元。

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张某乙有可能是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福建省晋江市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办理5套银行账户(每套账户包括U盾、密码、预留电话、开户人身份信息),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乙。经核算,杨某某的中国银行(尾号8490)账户自2019年8月15日开户启用至2019年4月3日(民警调取证据日),资金进账总额约265万元,杨某某的邮政银行(尾号2658)账户自2019年6月27日开户启用至2020年4月21日(民警调取证据日),资金进账总额约389万元。

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微信昵称为“雷霆”的男子有可能是在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安海镇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办理四套银行账户(每套银行账户包括U盾、密码、预留电话、开户人身份信息),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 “雷霆”。经核算,黄某某的中国银行(尾号9440)账户自2019年6月份开户启用至2019年4月3日(民警调取证据日),资金进账总额170万元。

七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全国多名被害人被骗资金无法收回。

1、2019年10月16日19时许,渑池县**镇居民王某丙被人利用“国彩汇”APP平台以“投注赌博盈利”的方式被骗6.5万元。分别被转入沈某某名下**区**电子商行的工商银行(尾号4339、1901)(其中4339账户已注销)账户。该6.5万元中4万元经周转被转入黄某某的中国银行(尾号9440)账户和杨某某的中国银行(尾号8490)账户、中国邮政银行(尾号2658)账户。

2、2019年10月10日至16日,被害人胡某某在甘肃省庆阳市**区**乡**村**队6号家中被人利用“国彩汇”APP平台以“投注赌博盈利”的方式被骗约11万元。其中6万元被转入沈某某名下**区****商行的工商银行(尾号1901)账户;其余资金被转入沈某某名下**区****商行的工商银行(尾号4339)账户。其中的2万元经周转至杨某某的邮政银行(尾号2658)账户。

3、2019年10月12日至23日,被害人黄某某在贵州省水城县**街道办**社区**廉租房的家中被人利用“国彩汇”APP平台以“投注赌博盈利”的方式被骗4万余元。其中7307.3元转入沈某某名下**区**电子商行的工商银行(尾号4339)账户。

4、2019年10月16日至20日,被害人江某某在贵州省家中被人利用“国彩汇”APP平台以“投注赌博盈利”的方式被骗4万余元。其4.8888万元被转入沈某某名下**区**电子商行的工商银行(尾号4339)账户。其中的4万于2019年10月18日、19日经周转至黄某某的中国银行(尾号9440)账户。

5、2019年11月10日至11日,被害人孙某某在湖南省隆回县***号家中被人利用“国彩汇”APP平台以“投注赌博盈利”的方式被骗14万元。其8万于2019年11月11日被转入沈某某名下**区**电子商行的工商银行(尾号1502)账户;7万元于2019年11月11日被转入沈某某名下**区**电子商行的工商银行(尾号1750)账户。

6、2019年11月7日至12日,被害人栗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国际***家中被人利用“国彩汇”APP平台以“投注赌博盈利”的方式被骗约47万元。其30万元分3笔于2019年11月11日被转入沈某某名下**区**电子商行的工商银行(尾号1502)账户;19万元分2笔于2019年11月12日元被转入沈某某名下**区**电子商行的工商银行(尾号1750)账户。

7、2019年11月7日至13日,被害人陈某某在广西北海市**区**号****半岛*幢*单元家中被人利用“国彩汇”APP平台以“投注赌博盈利”的方式被骗43万余元。其中8.88888万元被转入沈某某名下**区**电子商行的工商银行(尾号1874)账户;35万元转入沈某某名下**区**电子商行的工商银行(尾号1750)账户。

8、2019年11月13日至16日,被害人许某某在山西省**小区的家中被人利用“国彩汇”APP平台以“投注赌博盈利”的方式被骗约24万元。其中部分被转入沈某某名下**区**电子商行的工商银行(尾号1750)账户和**区**电子商行的工商银行(尾号1874)账户。

9、2019年11月3日至17日,被害人林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县**小区**家中被人利用“国彩汇”APP平台以“投注赌博盈利”的方式被骗约12万元。其中4万元被转入沈某某名下**区**电子商行的工商银行(尾号1750)账户;4.741万元被转入沈某某名下**区**电子商行的工商银行(尾号1874)账户。

10、2019年10月22日,被害人王某丁在陕西省**镇*镇**自己家中被人利用“国彩汇”APP平台以“投注赌博盈利”的方式被骗1.2241万元。被转入沈某某名下**区**电子商行的工商银行(尾号4339)账户。

11、2019年11月8日,被害人唐某某在江苏省**市**镇**桥**电缆厂被人利用“国彩汇”APP平台以“投注赌博盈利”的方式被骗约18万元。其中13.6518万元被转入沈某某名下**区**电子商行的工商银行(1502)账户;3.6923万元被转入沈某某名下**区**电子商行的工商银行(尾号1750)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投案自首证明、立功证明、办案情况说明、破案报告、微信聊天、转账记录、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资金流转明细、资金流向表、领条等;2. 被害人王某丙、胡某某、黄某某、江某某、孙某某、栗某某、陈某某、许某某、林某某、王某丁、唐某某的陈述;3.证人沈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鲍某某、赖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鉴定、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鲍某某、赖某某、杨某某、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利给上线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整套银行对公账户或配套使用的银行卡,给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中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鲍某某涉及提供8套银行对公账户,涉嫌转移资金约5538万元;赖某某涉及提供其中的3套银行对公账户,涉嫌转移资金约730万元;杨某某涉及提供自己2套银行卡,涉嫌转移资金约654万元,张某乙是杨某某提供银行卡的上线,对涉嫌转移该资金的数额负责;黄某某涉及提供自己1套银行卡,涉嫌转移资金约170万元。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鲍某某、赖某某与上下线犯罪嫌疑人共获利8万元,张某乙另外还获利1000元,杨某某从中获利9000元,黄某某从中获利2000元。七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七人的刑事责任。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黄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乙主动规劝张某甲投案自首,张某甲主动规劝李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赖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丙2万元、张某甲赔偿王某丙5000元、张某乙赔偿王某丙3000元、李某某赔偿王某丙2000元。七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鲍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赖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瑾瑜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街道**苑**栋*号楼**,联系电话1505956****。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晋江市****路**号,联系电话1355960****。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晋江市**镇***路*号,联系电话1372085****。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县**镇**号,联系电话1301588****。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泉州市洛江区**镇**号,联系电话1395980****。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洛江区**镇***号,联系电话130749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晋江市**镇**号,联系电话1367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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