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5日临时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1月02日被固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5日临时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1月02日被固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住许昌市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5日临时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1月02日被固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5日临时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1月02日被固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7********,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5日临时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固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甲涉嫌诈骗罪,被告人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于2020年04月29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05月29日,固阳县公安局一次补查重报。
本案于2020年06月30日至2020年07月14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组织团伙成员张某丙、张某乙、李某甲在其租住的河南省禹州市坪山**苑**栋**室内进行网络诈骗。被告人张某甲向团伙成员提供手机、电脑及IS语音账号等作案工具,并对团伙成员进行分工,由被告人张某丙负责通过IS语音平台,以“刷单返利”为诱饵添加被害人QQ账号,引导被害人做首次刷单任务,并提供佣金。之后被告人张某丙将该QQ 账号转交张某乙,被告人张某乙诱骗被害人二次做刷单任务,并引导被害人在其指定的淘宝网店中购买门票,待被害人购买门票后,被告人张某乙以“客服”办理退款程序为由,引导被害人加被告人李某甲的QQ,被告人李某甲以操作退款为由,让被告人扫描淘宝PC客户端登陆二维码。被害人登陆后被告人李某甲登陆被害人淘宝,诱骗被害人将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等信息告知给李某甲,李某甲利用被害人账号购买Q币、Y币、手机,导致被害人支付宝花呗盗刷。
1、2019年11月19日,被害人于某某通过IS语音平台添加被告人昵称为“小冉”的QQ号(账号:77298****),被告人以“刷单返利”的方式诱骗被害人购买其指定的价值244元的“广州去玩吧旅游”海洋馆门票一张,之后又以退款为由引导被害人添加号称是“客服”的昵称为“五号”的QQ号,在被告人的引导下被害人于某某提供了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被告人登陆被害人于某某的淘宝后验证修改支付密码,并在当当网下单购买手机,之后被告人诱导被害人于某某完成支付,被害人于某某被骗金额共计60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甲、艾某某的户籍证明;
(2)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甲、艾某某的前科证明;
(3)归案情况说明;
(4)被害人于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消费记录、聊天记录;
(5)于某某被诈骗案侦查情况说明;
(6)从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
(7)扣押清单;
(8)房屋租赁合同;
(9)被害人支付宝交易流水。
2.证人雒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对张某丙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6.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丙笔记本电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2、2019年11月16日,被害人张某丁通过IS语音平台添加被告人昵称为“念心”的QQ好友(账号为75666****)做“刷单返利”任务。2019年11月17日,在被告人引导下张某丁购买价值238元的海洋馆门票一张,之后又引导被害人添加被告人昵称为“七号”(账号为193277****)的客服QQ,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诱导张某丁将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告诉对方,被告人通过让被害人验证登陆被害人淘宝账号,修改支付密码的方式并在当当网购买9000元礼品卡,之后被告人诱导被害人张某丁完成支付,被害人张某丁被骗金额共计92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害人张某丁提供的支付宝消费记录、聊天记录;
(2)从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
(3)被害人支付宝交易流水。
2.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对张某丙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2)对张某乙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4.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丙笔记本电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3、2019年11月09日,被害人吴某某添加被告人昵称为
“芈月”(账号为90689****)的QQ号做“刷单返利”任务,被告人先引导其刷单,并向被害人支付刷单佣金,获得被害人信任后诱导被害人淘宝购买价值268元的香港海洋馆门票一张。之后,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让被害人添加被告人昵称“九号”(账号为247233****)的“客服”QQ号,经被害人人多次催促该“客服”没有向被害人吴某某退款并返还刷单佣金,被害人吴某某被骗金额共计2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害人吴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消费记录、聊天记录;
(2)从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
(3)被害人支付宝交易流水。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对张某丙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2)对张某乙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4.鉴定意见
(1)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丙笔记本电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2)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乙笔记本电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2019年09月17日,被害人宫某某通过IS语音平台添加被告人昵称为“盈盈”(账号为103455****)的QQ号,被告人以做“刷单返利”任务为名诱导被害人淘宝购买价值318元的香港海洋馆门票一张。之后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让被害人添加被告人昵称为“七号”(账号为85815****)的“客服”QQ号,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诱导宫某某将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告诉对方,被告人通过让被害人验证登陆被害人淘宝账号,修改支付密码的方式并在当当网消费4688元并淘宝购买1900元Y币,之后被告人诱导被害人宫某某完成支付,被害人宫某某被骗金额共计69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害人宫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消费记录、聊天记录;
(2)从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
(3)被害人支付宝交易流水。
2.被害人宫某某的陈述。
3.张某乙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4.鉴定意见
(1)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乙笔记本电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2)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甲笔记本电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2019年11月15日,被害人田某某通过IS语音平台添加被告人账号为86189****的QQ号,被告人以做“刷单返利”任务为名诱导被害人淘宝购买价值238元的新加坡SEA海洋馆门票一张。之后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让被害人添加被告人“客服”QQ号,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诱导田某某将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告诉对方,被告人通过让被害人验证登陆被害人淘宝账号,修改支付密码的方式并在当当网消费4800元和5000元,之后被告人诱导被害人田某某完成支付,被害人田某某被骗金额共计100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害人田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消费记录、聊天记录;
(2)从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
(3)被害人支付宝交易流水。
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对张某丙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2)对张某乙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4.鉴定意见
(1)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丙笔记本电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2)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乙笔记本电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2019年11月04日,被害人莫某某通过IS语音平台添加被告人昵称为“雨月”(账号79993****)的QQ号,被告人以做“刷单返利”任务为名诱导被害人淘宝购买价值492.5元的Q币。之后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让被害人添加被告人昵称为“一号”(账号为148969****)的“客服”QQ号,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诱导莫某某将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告诉对方,被告人通过让被害人验证登陆被害人淘宝账号,修改支付密码的方式并在当当网消费5799元购买手机并淘宝购买1100元Y币充值在92778****的账户中,之后被告人诱导被害人莫某某完成支付,被害人莫某某被骗金额共计739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害人莫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消费记录、聊天记录;
(2)从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
(3)被害人支付宝交易流水。
2.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
3.对张某丙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4.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丙笔记本电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2019年11月13日,被害人李某乙通过IS语音平台添加被告人90689****的QQ号,被告人以做“刷单返利”任务为名诱导被害人淘宝购买价值268元的香港海洋馆门票一张。之后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让被害人添加被告人昵称为“九号”(账号为247233****)的“客服”QQ号,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诱导李某乙将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告诉对方,被告人通过让被害人验证登陆被害人淘宝账号,修改支付密码的方式并在当当网消费9000元,之后被告人诱导被害人李某乙完成支付,被害人李某乙被骗金额共计92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害人李某乙提供的支付宝消费记录、聊天记录;
(2)从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
(3)被害人支付宝交易流水。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3.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乙笔记本电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8、2019年11月13日,被害人杨某某通过IS语音平台添加被告人昵称为“阿发”(账号为90689****)的QQ号,被告人以做“刷单返利”任务为名诱导被害人淘宝购买价值268元的香港海洋馆门票一张。之后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让被害人添加被告人昵称为“九号”(账号为247233****)的“客服”QQ号,经被害人多次催促该“客服”没有向被害人杨某某退款并返还刷单佣金,被害人杨某某被骗金额共计2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害人杨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消费记录、聊天记录;
(2)从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
(3)被害人支付宝交易流水。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对张某丙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2)对张某乙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4.鉴定意见
(1)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丙笔记本电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2)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乙笔记本电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9、2019年11月21日,被害人赵某某添加被告人昵称为“七号”(账号为250177****)的QQ号,被告人以做“刷单返利”任务为名诱导被害人淘宝购买价值300元的滨海湾花园双管门票一张。之后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诱导赵某某将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告诉对方,被告人通过让被害人验证登陆被害人淘宝账号,修改支付密码的方式并在当当网购买9000元礼品卡,之后被告人诱导被害人赵某某完成支付,被害人赵某某被骗金额共计9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害人赵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消费记录、聊天记录;
(2)从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
(3)被害人支付宝交易流水。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对张某丙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2)对张某乙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4.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甲笔记本电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10、2019年11月14日,被害人胡某甲通过IS语音平台添加被告人QQ号,被告人以做“刷单返利”任务为名诱导被害人淘宝购买价值249元的香港海洋馆门票一张。之后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让被害人添加被告人的“客服”QQ号,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诱导胡某甲将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告诉对方,被告人通过让被害人验证登陆被害人淘宝账号,修改支付密码的方式并在当当网消费2000元购买礼品卡,之后被告人诱导被害人胡某甲完成支付,被害人胡某甲被骗金额共计22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害人胡某甲提供的支付宝消费记录、聊天记录;
(2)从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
(3)被害人支付宝交易流水。
2.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
11、2019年11月17日,被害人丁某某添加被告人75666****的QQ号,被告人以做“刷单返利”任务为名诱导被害人淘宝购买“广州去玩吧”价值130元门票一张。之后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让被害人添加被告人193277****的“客服”QQ号,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诱导丁某某将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告诉对方,被告人通过让被害人验证登陆被害人淘宝账号,修改支付密码的方式并在淘宝购买1900元Y币充值到153824****账户中,又通过当当网消费5799元,之后被告人诱导被害人丁某某完成支付,被害人丁某某被骗金额共计78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害人丁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消费记录、聊天记录;
(2)从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
(3)被害人支付宝交易流水。
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对张某丙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2)对张某乙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4.鉴定意见
(1)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丙笔记本电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2)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乙笔记本电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12、2019年09月28日,被害人张某戊通过IS语音平台添加被告人的QQ号,被告人以做“刷单返利”任务为名诱导被害人淘宝购买价值288元的香港海洋馆门票一张。之后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让被害人添加被告人昵称为“五号”(账号为148510****)的“客服”QQ号,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诱导张某戊将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告诉对方,被告人通过让被害人验证登陆被害人淘宝账号,修改支付密码的方式并在当当网消费7397元,之后被告人诱导被害人张某戊完成支付,被害人张某戊被骗金额共计76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害人张某戊提供的支付宝消费记录、聊天记录;
(2)从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
(3)被害人支付宝交易流水。
2.被害人张某戊的陈述。
13、2019年11月18日,被害人廖某某添加被告人86159****的QQ号,被告人以做“刷单返利”任务为名诱导被害人淘宝购买价值256元的新加坡海洋馆门票一张。之后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让被害人添加被告人193243****“客服”QQ号,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诱导廖某某将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告诉对方,被告人通过让被害人验证登陆被害人淘宝账号,修改支付密码的方式并在当当网消费5699元,又通过淘宝购买1900元Y币充值到149306****账号中,之后被告人诱导被害人廖某某完成支付,被害人廖某某被骗金额共计78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害人廖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消费记录、聊天记录;
(2)从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
(3)被害人支付宝交易流水。
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3.鉴定意见
(1)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丙笔记本电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2)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乙笔记本电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14、2019年09月04日,被害人黄某某通过IS语音平台添加被告人昵称为夏洁(账号为10543****)的QQ号,被告人以做“刷单返利”任务为名诱导被害人淘宝购买价值318元的香港海洋馆门票一张。之后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让被害人添加被告人昵称为“七号”(账号为85815****)的“客服”QQ号,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诱导黄某某将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告诉对方,被告人通过让被害人验证登陆被害人淘宝账号,修改支付密码的方式并在当当网消费7298元,之后被告人诱导被害人黄某某完成支付,被害人黄某某被骗金额共计76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害人黄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消费记录、聊天记录;
(2)从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
(3)被害人支付宝交易流水。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对张某乙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15、2019年11月13日,被害人胡某乙通过IS语音平台添加被告人昵称为“安然”(账号为75666****)的QQ号,被告人以做“刷单返利”任务为名诱导被害人按照被告人的指示操作购买门票。之后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让被害人添加被告人昵称为“七号”(账号为193277****)的“客服”QQ号,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诱导胡某乙将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告诉对方,被告人通过让被害人验证登陆被害人淘宝账号,修改支付密码的方式并在当当网消费4000元,之后被告人诱导被害人胡某乙完成支付盗刷被害人花呗,被害人胡某乙支付宝交易流水显示其支付宝完成一笔4000元的交易,被害人胡某乙被骗金额共计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害人胡某乙提供的支付宝消费记录、聊天记录;
(2)从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
(3)被害人支付宝交易流水。
2.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对张某丙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2)对张某乙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4.鉴定意见
(1)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丙笔记本电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2)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乙笔记本电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16、2019年11月12日,被害人李某丙添加被告人昵称为“阿宁”(账号为78118****)的QQ号,被告人以做“刷单返利”任务为名诱导被害人淘宝购买价值278元的门票一张。之后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让被害人添加被告人昵称为“六号”(账号为247222****)的“客服”QQ号,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诱导李某丙将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告诉对方,被告人通过让被害人验证登陆被害人淘宝账号,修改支付密码的方式并在当当网消费2500元,之后被告人诱导被害人李某丙完成支付,被害人李某丙被骗金额共计27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从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
(2)被害人支付宝交易流水。
2.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
3.对张某乙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4.鉴定意见
(1)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丙笔记本电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2)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乙笔记本电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17、2019年11月12日,被害人徐某某通过IS语音平台添加被告人昵称为“六号”24722****的QQ号,被告人以做“刷单返利”任务为名诱导被害人淘宝购买价值268.03元的香港海洋馆门票一张。之后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诱导徐某某将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告诉对方,被告人通过让被害人验证登陆被害人淘宝账号,修改支付密码的方式并在当当网消费5799元,并通过淘宝消费1900元,之后被告人诱导被害人徐某某完成支付,被害人徐某某被骗金额共计7967.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害人徐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消费记录、聊天记录;
(2)从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
(3)被害人支付宝交易流水。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对张某丙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2)对张某乙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18、2019年11月21日,被害人覃某某通过IS语音平台添加被告人90926****的QQ号,被告人以做“刷单返利”任务为名诱导被害人淘宝购买价值238元的门票一张。之后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让被害人添加被告人昵称为250177****的“客服”QQ号,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诱导覃某某将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告诉对方,被告人通过让被害人验证登陆被害人淘宝账号,修改支付密码的方式并在当当网消费9500元,之后被告人诱导被害人覃某某完成支付,被害人覃某某被骗金额共计97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害人覃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消费记录、聊天记录;
(2)从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
(3)被害人支付宝交易流水。
2.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对张某丙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2)对张某乙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3)对李某甲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4.鉴定意见
(1)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丙笔记本电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2)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甲笔记本电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19、2019年11月12日,被害人姜某某添加被告人79118****的QQ号,被告人以做“刷单返利”任务为名诱导被害人刷单,并主动联系被害人为其退款。之后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让被害人添加被告人79118****的“客服”QQ号,被告人以操作退款为名诱导姜某某将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告诉对方,被告人通过让被害人验证登陆被害人淘宝账号,修改支付密码的方式并在当当网消费5228元、5228元两笔,之后被告人诱导被害人姜某某完成支付,被害人姜某某被骗金额共计104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害人姜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消费记录、聊天记录;
(2)从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
(3)被害人支付宝交易流水。
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对张某丙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2)对张某乙电脑数据的提取笔录及提取数据截图。
4.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丙笔记本电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019年11月04日至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艾某某在明知张某甲所得手机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其进行代售,张某甲将通过“刷单返利”诈骗所得手机收货地址填写为艾某某提供的地址方便艾某某进行变卖,被告人艾某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从张某甲处所得手机变卖给张某己处并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艾某某向张某己变卖华为Mate30pro七部,苹果手机六部,张某己通过其“zzwmdl”微信号和其朋友李某丁“wxid_bd6vyrkaxp22”的微信向艾某某昵称为“鼎浩公寓”的微信号转账共计65850元。2019年11月21日,艾某某收到张某甲“刷单返利”诈骗所得华为Mate30pro两部、苹果11pro一部后被固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上述手机价值204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张某己提供的微信支付明细及微信支付截图;
(2李某丁的微信支付明细;
(3固阳县公安局提供的当当网公司提供的订单信息表与证人张某己提供收购手机表的对应情况说明;
(4)张某己出具的证明;
(5)从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调取的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之间相关电话号码的快递信息;
(6)扣押清单及扣押手机照片;
(7)从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
2.证人张某己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甲、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辨认笔录;
(2)提取笔录及被告人艾某某与张某己的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不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以做“刷单返利”任务为由添加被害人QQ,并给予被害人一次刷单佣金以博取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购买不可退款的门票,之后以操作退款为名添加该诈骗团伙所谓的“客服”QQ,然后骗取被害人身份照号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后登陆被害人淘宝进行消费购买Y币、Q币、礼品卡、手机等物品,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共计诈骗金额为126893.53元。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甲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为整个团伙实施犯罪行为提供IS语音账号、购买QQ号资金、联络收赃人员、提供刷手佣金和作案工具,系该诈骗团伙的组织和领导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乙、李某甲在整个团伙中分工明确,张某丙负责利用张某甲提供的IS 语音账号添加刷手,并发放第一笔佣金。之后张某丙将该QQ号交给张某乙,由张某乙负责诱导被害人做无法退款的刷单任务,受害人再发现钱被支出后在张某乙的引导下添加李某甲QQ号,由李某甲以操作退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手机号、身份照、验证码等信息,然后登陆被害人账号进行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李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艾某某在明知张某甲所得手机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其进行代售,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从张某甲处所得手机变卖给张某己处从中赚取差价,并在被抓获当天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诈骗所得的3部手机予以窝藏,被告人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甲、艾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甲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艾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志永
检察官助理:张 娜
2020年0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甲、艾某某现被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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