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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2人盗窃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台前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南和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和**镇**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4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网吧,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趁章某某不备窃取其“华为牌”nova5 pr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2240元。

被告人张某乙于2020年1月12日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网吧被马驹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13日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公寓**房间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马驹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手机已起获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盗窃现场图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2份;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枫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

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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