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及张某戊(另案处理)受雇在本市天河区**屋**号**房,将散装烟支装入烟盒。2020年1月8日,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在上址缴获双喜(01)烟支14万支(价值人民币100296元)、简易封口机一台。经鉴定,缴获的烟草专卖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烟草专卖品、作案工具等物证、书证;2.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及同案人张某己、张某戊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帆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卷宗数和光盘数见同案人张某己、张某戊案。
3.缴获的烟草专卖品及作案工具一批,均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