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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非法经营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诺敏河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01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大黑河岛边境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大黑河岛边境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01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花园边境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自身不具备外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自2017年开始非法买卖外汇,并雇佣了张某乙帮其在俄罗斯管理卢布收支,2018年张某甲又雇佣唐某某加入其中,让其与张某乙在俄罗斯每月交替管理卢布,截止到2019年8月11日,张某甲共非法买卖外汇9735916.00元人民币,其中张某乙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9735916.00元人民币,唐某某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9509807.00元人民币。

1.2019年6月15日、6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黑河市两次共收到甄某某为徐某某私下交易美元的800万元人民币,张某甲让被告人张某乙、唐某某在俄罗斯将800万元人民币兑换成110余万元美元后交给甄某某从中获利。

2.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唐某某多次从樊某某处收购卢布,然后按事先商定好的汇率,将人民币用不同的账户打入樊某某银行账户12笔,共计人民币545240.00元,其中唐某某参与数额为人民币376273.00元。

3.自2018年开始,甄某某多次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唐某某手中购买卢布,然后甄某某按事先商定好的汇率,将人民币打入张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14笔,共计人民币1190676.00元,其中唐某某参与数额为人民币1133534.00元。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张某乙、唐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拉杆箱、银行卡、记账单;

2.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银行卡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甄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唐某某在不具备外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乙、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唐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至伍万元;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缓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至贰万元;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至贰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诺敏河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永娟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大黑河岛边境派出所,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花园边境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随案移送物证拉杆箱、银行卡、记账单

4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6页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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