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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赌博案)_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101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白塔区**园**组**号****,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市文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号。2015年12月3日,因非法拘禁罪被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6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101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白塔区**园**组**号****,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市文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号。2015年12月3日,因非法拘禁罪被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6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2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辽阳县**乡**村****,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镇**号楼**单元**。2020年7月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同年9月3日被文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9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3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辽阳市文某某东京陵街道西韭菜园自家平房内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提供赌博工具,被告人刘某甲在赌博期间帮助抽红,赌资数额七万余元,非法获利三万余元。参赌人员王某甲使用支付宝向刘某甲及设赌人员张某甲转账,换取现金后继续赌博,参赌人员王某甲共输六万余元。

案发后,2020年5月31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辽阳市文某某东京陵街道西韭菜园村一平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转帐记录打印单、微信聊天截图打印单、通话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甲、张某丙、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刘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甲以赢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洋

                                  检察官助理:张刚

2020年9月5日

附: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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