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号楼**单**室。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8月被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现住:盘锦市大洼区**镇**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被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6月被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被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5年6月因故意损毁财物罪被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3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现住:盘锦市盘山县**乡**村,无犯罪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定罪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在盘锦市大洼区**镇**商网二楼,大洼区**镇**村的一个平房两个地点摆设赌局。分别于2019年7月27日、7月30日、7月31日、8月2日四次招揽、组织人员进行赌博(牛牛)活动。被告人张某乙、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赌局上为张某甲提供帮助,三人在赌局上抽头获利,期间累计组织参赌人员达二十余次,共抽头获利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甲的供述;证人夏某某、刘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一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丽娜
检 察 员: 庞 毅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在盘锦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