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61986********,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组。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51986********,苗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96********,哈尼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县**镇**村**组。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21966********,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镇**村**号。
被告人张某丙,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96********,苗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县**乡**村**。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61996********,拉祜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云南省普洱市,住云南省普洱市**镇**村**组**号。
上述六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杨某某、张某丙、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六被告人,听取了六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六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杨某某、张某丙、彭某某先后在湖北省黄冈市、鄂州市鄂城区**路租住的一民房内使用手机通过互联网对不特定微信用户进行诈骗。上述被告人采取冒充单身女性,使用“微信摇一摇”、“陌陌”等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后,以见面需要路费、家庭困难、生病、购买衣物等理由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钱款,当发现无法再骗到钱财或被害人起疑后,被告人就即时将被害人拉黑或删除。张某甲为该团伙的“家长”,骗得款项共计人民币4.716万元(以下币种同),由张某甲统一管理交给其“上级”;张某乙、李某甲参与诈骗金额共计3.208万元;杨某某参与诈骗金额共计2.878万元;张某丙、彭某某参与诈骗金额共计2.08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马某某、宋某某、张某丁、张某戊等人的陈述;4、电子数据勘验笔录;5、讯问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杨某某、张某丙、彭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杨某某、张某丙、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杨某某、张某丙、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杨某某、张某丙、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六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乙、李某甲、杨某某、张某丙、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丙、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颖莉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杨某某、张某丙、彭某某现均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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