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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诈骗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84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1********,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幢**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3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明光市**村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锋,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乐平市**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张某丙、李某乙锋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将两案做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六被告人,听取了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期间,该案退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租用上海市普陀区**路**号**大厦**室,聘用并统一领导、管理被告人张某乙、朱某甲、李某甲、张某丙进行招工诈骗。被告人张某甲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丙提供作案用电话卡和诈骗版本,被告人李某甲则按照被告人张某甲事先提供的诈骗版本,在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等地58同城、赶集网等网络软件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收司机、押运员等职位,被告人张某丙按照被告人张某甲的安排,负责邀约被害人来上海公司面试,被告人张某乙负责接待被害人和望风,被告人朱某甲则负责对被害人进行面试,并收取被害人100至1280元不等的定金,最后由被告人李某甲冒充王部长以岗位变动、公司搬走、老板出车祸等借口进行推拖,最终达到骗取求职者定金的目的。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李某乙锋事先约定,被告人李某乙将被害人骗来被告人张某甲上海公司进行面试,成功骗取被害人押金后,被告人李某乙则按每单百分之四十进行提成。

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2019年5月初至同年10月26日期间,通过对被告人张某乙、朱某甲、李某甲、张某丙等人进行统一指挥和领导,并与被告人李某乙合作,实施招工诈骗,被告人张某甲共诈骗被害人邹某甲、袁某甲、杨某甲等433人,共计诈骗人民币(下同)金额30万余某甲。

被告人张某乙从2019年5月初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协助被告人张某甲进行招工诈骗,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张某乙明知诈骗,仍协助被告人张某甲进行招工诈骗,共诈骗被害人周某甲、汪某甲、王某甲等383人,共计诈骗金额21万余某甲。

被告人朱某甲从2019年5月初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协助被告人张某甲进行招工诈骗,2019年5月底,被告人朱某甲明知诈骗,仍协助被告人张某甲进行招工诈骗,共诈骗被害人熊某某、王某乙、陈某甲锋等338人,共计诈骗金额18万余某甲。

被告人李某甲从2019年5月初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协助被告人张某甲进行招工诈骗,2019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甲明知诈骗,仍协助被告人张某甲进行招工诈骗,共诈骗被害人李某丁、任某甲、李某戊等319人,共计诈骗金额17万余某甲。

被告人张某丙从2019年5月初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协助被告人张某甲进行招工诈骗,2019年6月底,被告人张某丙明知诈骗,仍协助被告人张某甲进行招工诈骗,共诈骗被害人缪卿卿、王某丙、李某己等264人,共计诈骗金额14万余某甲。

被告人李某乙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2019年5月初至2019年8月份期间,冒充“李某庚”,在58同城软件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最终达到骗得求职者定金的目的,分别对被害人熊某某、向某某、何某某、李某戊、高某某、黄某甲、倪某甲、杨某乙、夏某甲、赵某甲、刘某甲、王某丁、邵某某、秦某某、黄某乙、刘永胜、黎某某、朱某乙、乔某甲、洪某某、张某丁发、曹某甲、徐某甲、邱某某、左某某等25人实施诈骗,共计诈骗金额1.8万余某甲。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7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邹某甲700元;

2、2019年5月7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袁某甲680元;

3、2019年5月7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杨某甲780元;

4、2019年5月8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黄某甲600元;

5、2019年5月8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曹某甲680元;

6、2019年5月8日,骗取江苏省扬中市被害人陈某乙700元;

7、2019年5月8日,骗取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陈某丙700元;

8、2019年5月8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徐某乙800元;

9、2019年5月9日,骗取浙江省萧山市被害人李某辛600元;

10、2019年5月9日,骗取浙江省富阳市被害人金某甲500元;

11、2019年5月9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沈某某500元;

12、2019年5月9日,骗取江苏省太仓市被害人蒋某甲700元;

13、2019年5月10日,骗取安徽省宿州市被害人刘某某880元;

14、2019年5月10日,骗取浙江省富阳市被害人包某某1280元;

15、2019年5月10日,骗取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胡某甲700元;

16、2019年5月10日,骗取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陶某甲400元;

17、2019年5月10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崔某某700元;

18、2019年5月11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樊某某300元;

19、2019年5月11日,骗取江苏省泰州市被害人顾某某980元;

20、2019年5月11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王某某500元;

21、2019年5月12日,骗取江苏省省张家港市被害人石某甲500元;

22、2019年5月12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何某甲500元;

23、2019年5月12日,骗取江苏省盐城市被害人葛某甲550元;

24、2019年5月12日,骗取江苏省盐城市被害人葛某乙550元;

25、2019年5月12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邓某甲480元;

26、2019年5月12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张某戊980元;

27、2019年5月13日,骗取浙江省台州市被害人谭某甲1600元;

28、2019年5月14日,骗取江苏省省苏州市被害人赵某乙800元;

29、2019年5月14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朱某丙280元;

30、2019年5月14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魏某甲800元;

31、2019年5月15日,骗取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童某某400元;

32、2019年5月16日,骗取江苏省省丹阳市被害人敬某某100元;

33、2019年5月16日,骗取江苏省太仓市被害人吴某甲500元;

34、2019年5月16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沈某甲700元;

35、2019年5月17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王某戊800元;

36、2019年5月17日,骗取江苏省泰州市被害人张某己700元;

37、2019年5月17日,骗取浙江省泰州市被害人陈某丁800元;

38、2019年5月17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李某甲600元;

39、2019年5月18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朱某乙700元;

40、2019年5月18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唐某甲700元;

41、2019年5月18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李某壬1380元;

42、2019年5月18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史某甲700元;

43、2019年5月18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王某某700元;

44、2019年5月18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石某乙700元;

45、2019年5月18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顾某甲400元;

46、2019年5月19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王某丁1200元;

47、2019年5月19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赵某丙500元;

48、2019年5月19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徐某丙600元;

49、2019年5月20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唐某乙800元;

50、2019年5月20日,骗取浙江省台州市被害人牟某某1280元;

51、2019年5月21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周某甲400元;

52、2019年5月21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汪某甲700元;

53、2019年5月21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王某甲600元;

54、2019年5月21日,骗取江苏省宜兴市被害人杨某丙800元;

55、2019年5月21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闵某某700元;

56、2019年5月21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沈某某700元;

57、2019年5月22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于某某700元;

58、2019年5月22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沈某乙200元;

59、2019年5月22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王某乙1200元;

60、2019年5月23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徐某甲700元;

61、2019年5月23日,骗取江苏省靖江市被害人褚某甲700元;

62、2019年5月23日,骗取浙江省绍兴市被害人孙某甲800元;

63、2019年5月23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葛某丙700元;

64、2019年5月23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罗某甲700元;

65、2019年5月23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徐某己700元;

66、2019年5月23日,骗取江苏省宜兴市被害人王某某1200元;

67、2019年5月23日,骗取江苏省建湖市被害人孙某乙800元;

68、2019年5月23日,骗取江苏省太仓市被害人张某庚700元;

69、2019年5月23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张某辛700元;

70、2019年5月23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柴某某700元;

71、2019年5月23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华某某700元;

72、2019年5月23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李某某400元;

73、2019年5月23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李某癸400元;

74、2019年5月23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吴某乙300元;

75、2019年5月24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李某子700元;

76、2019年5月24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周某某700元;

77、2019年5月24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姚某甲100元;

78、2019年5月25日,骗取浙江省绍兴市被害人钱某甲700元;

79、2019年5月26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卢某乙700元;

80、2019年5月26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王某己500元;

81、2019年5月26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董某某800元;

82、2019年5月27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黎某某980元;

83、2019年5月27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胡某乙600元;

84、2019年5月27日,骗取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姚某乙700元;

85、2019年5月28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左某某900元;

86、2019年5月28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戈某某700元;

87、2019年5月28日,骗取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害人贾某某900元;

88、2019年5月28日,骗取浙江省台州市被害人黄某丙800元;

89、2019年5月29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楼某某700元;

90、2019年5月29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梁某甲300元;

91、2019年5月30日,骗取浙江省上虞市被害人颜某某700元;

92、2019年5月30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石某丙700元;

93、2019年5月30日,骗取江苏省盐城市被害人卞某某200元;

94、2019年5月30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李某某700元;

95、2019年5月31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杨某丁700元;

96、2019年6月1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熊某某200元;

97、2019年6月1日,骗取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害人王某乙200元;

98、2019年6月1日,骗取江苏省盐城市被害人陈某甲200元;

99、2019年6月1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刘某某980元;

100、2019年6月1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居某某900元;

101、2019年6月2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李某丑600元;

102、2019年6月3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杜某甲400元;

103、2019年6月3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韩某甲500元;

104、2019年6月3日,骗取江苏省丹阳市被害人谭某乙800元;

105、2019年6月3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程某某900元;

106、2019年6月3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徐某丁200元;

107、2019年6月4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龚某甲700元;

108、2019年6月4日,骗取浙江省台州市被害人杨某某980元;

109、2019年6月5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张某丁700元;

110、2019年6月6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马某某700元;

111、2019年6月9日,骗取江苏省盐城市被害人沈某丙700元;

112、2019年6月10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李某寅500元;

113、2019年6月10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韩某乙700元;

114、2019年6月10日,骗取浙江省义乌市被害人刘某乙800元;

115、2019年6月11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李某丁700元;

116、2019年6月11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任某甲900元;

117、2019年6月12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李某戊800元;

118、2019年6月12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田某甲200元;

119、2019年6月12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杨某某800元;

120、2019年6月13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袁林某甲800元;

121、2019年6月14日,骗取浙江省绍兴市被害人唐某丙500元;

122、2019年6月14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黄某丁400元;

123、2019年6月14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朱某丁400元;

124、2019年6月14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顾某乙300元;

125、2019年6月16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陈某戊980元;

126、2019年6月16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许某某400元;

127、2019年6月16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厉某某400元;

128、2019年6月17日,骗取安徽省宣城市被害人黄某乙700元;

129、2019年6月17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刘某丙700元;

130、2019年6月17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封某甲700元;

131、2019年6月18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陈某己700元;

132、2019年6月19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钱某乙700元;

133、2019年6月19日,骗取江苏省扬州市被害人唐某丁700元;

134、2019年6月20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周某乙800元;

135、2019年6月20日,骗取江苏省武进市被害人张某壬100元;

136、2019年6月20日,骗取江苏省江都市被害人王某庚700元;

137、2019年6月21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严某某700元;

138、2019年6月21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胡某丙200元;

139、2019年6月21日,骗取江苏省丹阳市被害人周某丙980元;

140、2019年6月21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吴某某800元;

141、2019年6月22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孙某丙980元;

142、2019年6月22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王某辛800元;

143、2019年6月22日,骗取江苏省盐城市被害人金某乙1200元;

144、2019年6月22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吴某丙900元;

145、2019年6月22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邓陈某800元;

146、2019年6月24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倪某甲700元;

147、2019年6月24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褚某乙700元;

148、2019年6月24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卢某丙900元;

149、2019年6月24日,骗取江苏省扬州市被害人李某卯980元;

150、2019年6月24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陈某辛1200元;

151、2019年6月24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马某甲1000元;

152、2019年6月25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孙某丁800元;

153、2019年6月25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杨某戊700元;

154、2019年6月25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沈某丁800元;

155、2019年6月25日,骗取江苏省镇江市被害人赵某丁800元;

156、2019年6月25日,骗取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李某辰900元;

157、2019年6月25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李某巳600元;

158、2019年6月26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邵某某980元;

159、2019年6月26日,骗取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害人陈某壬900元;

160、2019年6月26日,骗取江苏省盐城市被害人陶某乙800元;

161、2019年6月26日,骗取江苏省盐城市被害人张某癸900元;

162、2019年6月26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白某甲800元;

163、2019年6月27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沈某戊980元;

164、2019年6月27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全某某800元;

165、2019年6月28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陈某癸900元;

166、2019年6月28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盛某甲1000元;

167、2019年6月29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向某某400元;

168、2019年6月 29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林某乙800元;

169、2019年6月30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况某某400元;

170、2019年7月1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缪某某800元;

171、2019年7月1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王某丙900元;

172、2019年7月1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李某己600元;

173、2019年7月2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高某某800元;

174、2019年7月2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赵某甲400元;

175、2019年7月2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刘某甲800元;

176、2019年7月2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夏某乙980元;

177、2019年7月2日,骗取江苏省靖江市被害人施某甲400元;

178、2019年7月2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姚某丙600元;

179、2019年7月2日,骗取江苏省丹阳市被害人邹某乙500元;

180、2019年7月2日,骗取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汪某乙200元;

181、2019年7月3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吴某丁800元;

182、2019年7月3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王某壬800元;

183、2019年7月3日,骗取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害人曹某乙600元;

184、2019年7月4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夏某甲900元;

185、2019年7月4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俞某某500元;

186、2019年7月4日,骗取浙江省台州市被害人陈某子900元;

187、2019年7月5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朱某戊300元;

188、2019年7月6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何应某100元;

189、2019年7月6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邱某某900元;

190、2019年7月6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吴某戊900元;

191、2019年7月7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袁某乙500元;

192、2019年7月7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陶某丙980元;

193、2019年7月8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陈某丑300元;

194、2019年7月8日,骗取江苏省镇江市被害人冯某某800元;

195、2019年7月8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余某乙980元;

196、2019年7月9日,骗取江苏省镇江市被害人丁某甲400元;

197、2019年7月9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曹某丙980元;

198、2019年7月9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陶某丁200元;

199、2019年7月10日,骗取江苏省扬州市被害人徐某某800元;

200、2019年7月11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徐某戊980元;

201、2019年7月11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梁某乙500元;

202、2019年7月11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徐某己800元;

203、2019年7月12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杨某乙900元;

204、2019年7月12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封某乙980元;

205、2019年7月12日,骗取江苏省武进市被害人罗某乙800元;

206、2019年7月12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朱某己700元;

207、2019年7月12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李某午900元;

208、2019年7月13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秦某某700元;

209、2019年7月13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夏某丙980元;

210、2019年7月14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余某丙980元;

211、2019年7月14日,骗取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祖某某300元;

212、2019年7月14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曾某甲900元;

213、2019年7月14日,骗取江苏省太仓市被害人杨某己800元;

214、2019年7月14日,骗取江苏省宜兴市被害人杨某己980元;

215、2019年7月14日,骗取江苏省丹阳市被害人侯某某980元;

216、2019年7月16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施某乙700元;

217、2019年7月17日,骗取江苏省靖江市被害人蒋某乙500元;

218、2019年7月18日,骗取江苏省泰州市被害人乔某甲800元;

219、2019年7月18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龚某乙900元;

220、2019年7月18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蔡某某900元;

221、2019年7月18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葛某丁700元;

222、2019年7月18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黄某戊900元;

223、2019年7月19日,骗取浙江省诸暨市被害人石某某800元;

224、2019年7月19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周某丁1200元;

225、2019年7月21日,骗取江苏省泰州市被害人朱某庚800元;

226、2019年7月21日,骗取江苏省太仓市被害人夏某丁600元;

227、2019年7月22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李某未300元;

228、2019年7月22日,骗取江苏省太仓市被害人陈某寅700元;

229、2019年7月22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郭某甲800元;

230、2019年7月22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庄某甲400元;

231、2019年7月23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楚某某1080元;

232、2019年7月23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郭某某800元;

233、2019年7月23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赵某乙800元;

234、2019年7月23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魏某乙400元;

235、2019年7月23日,骗取江苏省宜兴市被害人裴某甲980元;

236、2019年7月23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杨某庚800元;

237、2019年7月24日,骗取江苏省泰州市被害人顾某丙800元;

238、2019年7月24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钱某丙800元;

239、2019年7月24日,骗取浙江省嘉善市被害人吴某己700元;

240、2019年7月25日,骗取江苏省南通被害人石某某800元;

241、2019年7月25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张某子500元;

242、2019年7月25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钟某某900元;

243、2019年7月26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陈某卯300元;

244、2019年7月26日,骗取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害人季某某400元;

245、2019年7月26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黄兵兵500元;

246、2019年7月27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杨某辛880元;

247、2019年7月28日,骗取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害人唐某戊800元;

248、2019年7月28日,骗取江苏省镇江市被害人武某某500元;

249、2019年7月28日,骗取江苏省丹阳市被害人王某癸800元;

250、2019年7月28日,骗取江苏省宜兴市被害人蒋某丙900元;

251、2019年7月28日,骗取江苏省惠山市被害人薛某某500元;

252、2019年7月29日,骗取浙江省绍兴市被害人傅某某900元;

253、2019年7月29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吴某庚800元;

254、2019年7月29日,骗取江苏省惠山市被害人张某丑200元;

255、2019年7月29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杨某壬800元;

256、2019年8月1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李陈某200元;

257、2019年8月1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赵某戊800元;

258、2019年8月1日,骗取江苏省昆山市被害人刘某丁800元;

259、2019年8月1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王某子800元;

260、2019年8月2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陈某巳700元;

261、2019年8月2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马某乙200元;

262、2019年8月3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洪某某600元;

263、2019年8月3日,骗取江苏省镇江市被害人王某丑700元;

264、2019年8月3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胡某丁400元;

265、2019年8月4日,骗取江苏省镇江市被害人单某某600元;

266、2019年8月4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徐某庚800元;

267、2019年8月5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陈某午900元;

268、2019年8月5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吴某辛400元;

269,、2019年8月5日,骗取江苏省盐城市被害人花某某980元;

270,、2019年8月5日,骗取江苏省太仓市被害人霍某某500元;

271、2019年8月5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朱某辛600元;

272、2019年8月5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李某申900元;

273、2019年8月6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张某寅800元;

274、2019年8月6日,骗取浙江省台州市被害人陈某未1380元;

275、2019年8月6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孙某戊900元;

276、2019年8月6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甘某某400元;

277、2019年8月6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姚某某600元;

278.、2019年8月6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周某戊500元;

279、2019年8月6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肖某某400元;

280、2019年8月7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冯某甲600元;

281、2019年8月7日,骗取江苏省昆山市被害人赵某己700元;

282、2019年8月8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汤某某900元;

283、2019年8月8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曹某丁700元;

284、2019年8月8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叶某甲800元;

285、2019年8月8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简某某500元;

286、2019年8月8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刘某戊800元;

287、2019年8月9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周某己800元;

288、2019年8月9日,骗取浙江省绍兴市被害人娄某某800元;

289、2019年8月9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曾某乙700元;

290、2019年8月9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吴某壬800元;

291、2019年8月10日,骗取江苏省宜兴市被害人蒋某丁700元;

292、2019年8月11日,骗取江苏省扬州市被害人陈某申900元;

293、2019年8月12日,骗取江苏省扬州市被害人蔡某某500元;

294、2019年8月12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杨某癸980元;

295、2019年8月12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胡某丙980元;

296、2019年8月12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王某庚600元;

297、2019年8月13日,骗取江苏省镇江市被害人褚某丙700元;

298、2019年8月13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沈某己980元;

299、2019年8月13日,骗取江苏省盐城市被害人张某某800元;

300、2019年8月13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叶某乙1380元;

301、2019年8月13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宋某某500元;

302、2019年8月13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陈某酉800元;

303、2019年8月14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吴某癸800元;

304、2019年8月14日,骗取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害人梁某丙800元;

305、2019年8月14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盛某乙800元;

306、2019年8月15日,骗取浙江省上虞市被害人尹某某700元;

307、2019年8月15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管林某丙500元;

308、2019年8月15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吴某某400元;

309、2019年8月16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梁某丁600元;

310、2019年8月16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王某寅400元;

311、2019年8月16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任某乙1200元;

312、2019年8月17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李某酉400元;

313、2019年8月18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石某丁800元;

314、2019年8月18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姚某丁800元;

315、2019年8月18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郭某乙400元;

316、2019年8月19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葛某戊980元;

317、2019年8月19日,骗取江苏省扬州市被害人杜某乙700元;

318、2019年8月20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范某某700元;

319、2019年8月20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刘某己700元;

320、2019年8月20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申某某700元;

321、2019年8月21日,骗取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庄某乙500元;

322、2019年8月21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余某丁600元;

323、2019年8月21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金某丁600元;

324、2019年8月22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荀某某800元;

325、2019年8月22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韦某某800元;

326、2019年8月22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费某某500元;

327、2019年8月23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帅某某400元;

328、2019年8月23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王某某900元;

329、2019年8月24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李某戌700元;

330、2019年8月24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白某乙700元;

331、2019年8月26日,骗取浙江省上虞市被害人向某某900元;

332、2019年8月26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周某辛980元;

333、2019年8月26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周某壬600元;

334、2019年8月27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魏某某800元;

335、2019年8月27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王某某500元;

336、2019年8月28日,骗取江苏省泰州市被害人李某亥980元;

337、2019年8月29日,骗取江苏省盐城市被害人周某癸900元;

338、2019年8月29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史某乙400元;

339、2019年8月31日,骗取江苏省苏州被害人孙某己800元;

340、2019年8月31日,骗取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害人杨某子700元;

341、2019年8月31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乔某乙800元;

342、2019年9月1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刘某庚500元;

343、2019年9月3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杨某丑800元;

344、2019年9月3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李某壹600元;

345、2019年9月4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周某子700元;

346、2019年9月4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郭某丙700元;

347、2019年9月4日,骗取江苏省镇江市被害人张某卯500元;

348、2019年9月4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吴某子500元;

349、2019年9月4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黄某己500元;

350、2019年9月4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赫某某300元;

351、2019年9月5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张某辰800元;

352、2019年9月6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孙某庚700元;

353、2019年9月6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袁某丙300元;

354、2019年9月6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顾某某700元;

355、2019年9月7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王某某900元;

356、2019年9月8日,骗取江苏省昆山市被害人蒋某戊700元;

357、2019年9月8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余某戊200元;

358、2019年9月8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曹某戊800元;

359、2019年9月9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钱某丁800元;

360、2019年9月9日,骗取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吴某丑700元;

361、2019年9月9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时某某800元;

362、2019年9月10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郑某某1200元;

363、2019年9月10日,骗取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害人高某某700元;

364、2019年9月11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陆某甲500元;

365、2019年9月11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王某卯700元;

366、2019年9月11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付某某400元;

367、2019年9月11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吴某某400元;

368、2019年9月11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杨某寅600元;

369、2019年9月12日,骗取江苏省靖江市被害人陶某戊400元;

370、2019年9月12日,骗取江苏省扬州市被害人裴某乙700元;

371、2019年9月12日,骗取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王某辰800元;

372、2019年9月14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邹某丙200元;

373、2019年9月15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杨某某900元;

374、2019年9月15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刘某辛500元;

375、2019年9月16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张某巳800元;

376、2019年9月16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徐某辛700元;

377、2019年9月16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叶某丙400元;

378、2019年9月17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鲁某某600元;

379、2019年9月18日,骗取江苏省镇江市被害人常某某800元;

380、2019年9月18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张某某700元;

381、2019年9月19日,骗取江苏省靖江市被害人周某丑800元;

382、2019年9月19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刘某壬700元;

383、2019年9月19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白某丙700元;

384、2019年9月20日,骗取浙江省绍兴市被害人何某乙800元;

385、2019年9月20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邹某某800元;

386、2019年9月20日,骗取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害人徐某壬700元;

387、2019年9月21日,骗取江苏省镇江市被害人张某某800元;

388、2019年9月21日,骗取江苏省宜兴市被害人陈某戌800元;

389、2019年9月22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陈某亥800元;

390、2019年9月22日,骗取江苏省丹阳市被害人曹某己300元;

391、2019年9月22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涂某某900元;

392、2019年9月23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李某贰800元;

393、2019年9月23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董某某400元;

394、2019年9月23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王某某700元;

395、2019年9月23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李某叁500元;

396、2019年9月23日,骗取浙江省台州市被害人童某某980元;

397、2019年9月23日,骗取浙江省台州市被害人张某午610元;

398、2019年9月24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冯某乙600元;

399、2019年9月24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刘某癸700元;

400、2019年9月24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郭某丁200元;

401、2019年9月25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张某未700元;

402、2019年9月25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汪某丙800元;

403、2019年9月26日,骗取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害人许某某900元;

404、2019年9月26日,骗取江苏省镇江市被害人陆某乙800元;

405、2019年9月27日,骗取江苏省张家港被害人刘某某200元;

406、2019年9月28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陈某壹700元;

407、2019年9月28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沈某庚800元;

408、2019年9月29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史某丙800元;

409、2019年10月3日,骗取浙江省绍兴市被害人倪某乙980元;

410、2019年10月6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田某乙700元;

411、2019年10月7日,骗取江苏省泰州市被害人丁某乙800元;

412、2019年10月7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卢某丁1200元;

413、2019年10月8日,骗取江苏省盐城市王某某900元;

414、2019年10月11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徐某某700元;

415、2019年10月11日,骗取江苏省宜兴市被害人冯某丙800元;

416、2019年10月12日,骗取江苏省镇江市被害人陈某贰700元;

417、2019年10月12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朱某壬700元;

418、2019年10月14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王某寅800元;

419、2019年10月14日,骗取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朱某某900元;

420、2019年10月15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黄某某800元;

421、2019年10月16日,骗取江苏省扬州市被害人厉某某800元;

422、2019年10月16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朱某癸800元;

423、2019年10月17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李某卯1200元;

424、2019年10月17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李某肆700元;

425、2019年10月17日,骗取江苏省丹阳市被害人钱某戊500元;

426、2019年10月18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董某某200元;

427、2019年10月18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刘某子200元;

428、2019年10月21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王某巳700元;

429、2019年10月21日,骗取浙江省绍兴市被害人王某午980元;

430、2019年10月21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侯某某500元;

431、2019年10月23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杨某卯500元;

432、2019年10月26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张某申500元;

433、2019年10月21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袁某丁500元。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张某丙、李某乙锋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朱某甲被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余姚市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冻结被告人张某甲两张银行卡资金,人民币金额分别为186765.64元、90413.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扣押的电脑、手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1.​ 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银行卡资金某甲细,支付宝、财富通转账明细,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书面聊天版本,到案经过,身份信息;

1.​ 邹某丁、袁某甲、杨某甲等433名被害人的陈述;

1.​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朱某甲、李某甲、张某丙、李某乙锋的供述和辩解;

1.​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1.​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张某甲取款视频,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朱某甲、李某甲、张某丙、李某乙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朱某甲、李某甲、张某丙、李某乙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李某乙锋数额较大,其余五被告人数额巨大,六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六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朱某甲、李某甲、张某丙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某甲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乙、朱某甲、李某甲、张某丙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被扣押的资金可全部用于退赃,被告人张某丙、李某乙锋家属自愿退赃,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朱某甲、李某甲、张某丙、李某乙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丙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锋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宁吟

检察官助理:邓佑娟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朱某甲、李某甲、张某丙、李某乙锋现羁押在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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