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84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1********,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幢**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3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明光市**村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锋,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乐平市**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张某丙、李某乙锋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将两案做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六被告人,听取了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期间,该案退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租用上海市普陀区**路**号**大厦**室,聘用并统一领导、管理被告人张某乙、朱某甲、李某甲、张某丙进行招工诈骗。被告人张某甲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丙提供作案用电话卡和诈骗版本,被告人李某甲则按照被告人张某甲事先提供的诈骗版本,在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等地58同城、赶集网等网络软件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收司机、押运员等职位,被告人张某丙按照被告人张某甲的安排,负责邀约被害人来上海公司面试,被告人张某乙负责接待被害人和望风,被告人朱某甲则负责对被害人进行面试,并收取被害人100至1280元不等的定金,最后由被告人李某甲冒充王部长以岗位变动、公司搬走、老板出车祸等借口进行推拖,最终达到骗取求职者定金的目的。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李某乙锋事先约定,被告人李某乙将被害人骗来被告人张某甲上海公司进行面试,成功骗取被害人押金后,被告人李某乙则按每单百分之四十进行提成。
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2019年5月初至同年10月26日期间,通过对被告人张某乙、朱某甲、李某甲、张某丙等人进行统一指挥和领导,并与被告人李某乙合作,实施招工诈骗,被告人张某甲共诈骗被害人邹某甲、袁某甲、杨某甲等433人,共计诈骗人民币(下同)金额30万余某甲。
被告人张某乙从2019年5月初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协助被告人张某甲进行招工诈骗,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张某乙明知诈骗,仍协助被告人张某甲进行招工诈骗,共诈骗被害人周某甲、汪某甲、王某甲等383人,共计诈骗金额21万余某甲。
被告人朱某甲从2019年5月初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协助被告人张某甲进行招工诈骗,2019年5月底,被告人朱某甲明知诈骗,仍协助被告人张某甲进行招工诈骗,共诈骗被害人熊某某、王某乙、陈某甲锋等338人,共计诈骗金额18万余某甲。
被告人李某甲从2019年5月初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协助被告人张某甲进行招工诈骗,2019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甲明知诈骗,仍协助被告人张某甲进行招工诈骗,共诈骗被害人李某丁、任某甲、李某戊等319人,共计诈骗金额17万余某甲。
被告人张某丙从2019年5月初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协助被告人张某甲进行招工诈骗,2019年6月底,被告人张某丙明知诈骗,仍协助被告人张某甲进行招工诈骗,共诈骗被害人缪卿卿、王某丙、李某己等264人,共计诈骗金额14万余某甲。
被告人李某乙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2019年5月初至2019年8月份期间,冒充“李某庚”,在58同城软件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最终达到骗得求职者定金的目的,分别对被害人熊某某、向某某、何某某、李某戊、高某某、黄某甲、倪某甲、杨某乙、夏某甲、赵某甲、刘某甲、王某丁、邵某某、秦某某、黄某乙、刘永胜、黎某某、朱某乙、乔某甲、洪某某、张某丁发、曹某甲、徐某甲、邱某某、左某某等25人实施诈骗,共计诈骗金额1.8万余某甲。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7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邹某甲700元;
2、2019年5月7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袁某甲680元;
3、2019年5月7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杨某甲780元;
4、2019年5月8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黄某甲600元;
5、2019年5月8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曹某甲680元;
6、2019年5月8日,骗取江苏省扬中市被害人陈某乙700元;
7、2019年5月8日,骗取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陈某丙700元;
8、2019年5月8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徐某乙800元;
9、2019年5月9日,骗取浙江省萧山市被害人李某辛600元;
10、2019年5月9日,骗取浙江省富阳市被害人金某甲500元;
11、2019年5月9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沈某某500元;
12、2019年5月9日,骗取江苏省太仓市被害人蒋某甲700元;
13、2019年5月10日,骗取安徽省宿州市被害人刘某某880元;
14、2019年5月10日,骗取浙江省富阳市被害人包某某1280元;
15、2019年5月10日,骗取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胡某甲700元;
16、2019年5月10日,骗取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陶某甲400元;
17、2019年5月10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崔某某700元;
18、2019年5月11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樊某某300元;
19、2019年5月11日,骗取江苏省泰州市被害人顾某某980元;
20、2019年5月11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王某某500元;
21、2019年5月12日,骗取江苏省省张家港市被害人石某甲500元;
22、2019年5月12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何某甲500元;
23、2019年5月12日,骗取江苏省盐城市被害人葛某甲550元;
24、2019年5月12日,骗取江苏省盐城市被害人葛某乙550元;
25、2019年5月12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邓某甲480元;
26、2019年5月12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张某戊980元;
27、2019年5月13日,骗取浙江省台州市被害人谭某甲1600元;
28、2019年5月14日,骗取江苏省省苏州市被害人赵某乙800元;
29、2019年5月14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朱某丙280元;
30、2019年5月14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魏某甲800元;
31、2019年5月15日,骗取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童某某400元;
32、2019年5月16日,骗取江苏省省丹阳市被害人敬某某100元;
33、2019年5月16日,骗取江苏省太仓市被害人吴某甲500元;
34、2019年5月16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沈某甲700元;
35、2019年5月17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王某戊800元;
36、2019年5月17日,骗取江苏省泰州市被害人张某己700元;
37、2019年5月17日,骗取浙江省泰州市被害人陈某丁800元;
38、2019年5月17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李某甲600元;
39、2019年5月18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朱某乙700元;
40、2019年5月18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唐某甲700元;
41、2019年5月18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李某壬1380元;
42、2019年5月18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史某甲700元;
43、2019年5月18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王某某700元;
44、2019年5月18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石某乙700元;
45、2019年5月18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顾某甲400元;
46、2019年5月19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王某丁1200元;
47、2019年5月19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赵某丙500元;
48、2019年5月19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徐某丙600元;
49、2019年5月20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唐某乙800元;
50、2019年5月20日,骗取浙江省台州市被害人牟某某1280元;
51、2019年5月21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周某甲400元;
52、2019年5月21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汪某甲700元;
53、2019年5月21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王某甲600元;
54、2019年5月21日,骗取江苏省宜兴市被害人杨某丙800元;
55、2019年5月21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闵某某700元;
56、2019年5月21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沈某某700元;
57、2019年5月22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于某某700元;
58、2019年5月22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沈某乙200元;
59、2019年5月22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王某乙1200元;
60、2019年5月23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徐某甲700元;
61、2019年5月23日,骗取江苏省靖江市被害人褚某甲700元;
62、2019年5月23日,骗取浙江省绍兴市被害人孙某甲800元;
63、2019年5月23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葛某丙700元;
64、2019年5月23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罗某甲700元;
65、2019年5月23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徐某己700元;
66、2019年5月23日,骗取江苏省宜兴市被害人王某某1200元;
67、2019年5月23日,骗取江苏省建湖市被害人孙某乙800元;
68、2019年5月23日,骗取江苏省太仓市被害人张某庚700元;
69、2019年5月23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张某辛700元;
70、2019年5月23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柴某某700元;
71、2019年5月23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华某某700元;
72、2019年5月23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李某某400元;
73、2019年5月23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李某癸400元;
74、2019年5月23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吴某乙300元;
75、2019年5月24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李某子700元;
76、2019年5月24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周某某700元;
77、2019年5月24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姚某甲100元;
78、2019年5月25日,骗取浙江省绍兴市被害人钱某甲700元;
79、2019年5月26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卢某乙700元;
80、2019年5月26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王某己500元;
81、2019年5月26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董某某800元;
82、2019年5月27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黎某某980元;
83、2019年5月27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胡某乙600元;
84、2019年5月27日,骗取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姚某乙700元;
85、2019年5月28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左某某900元;
86、2019年5月28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戈某某700元;
87、2019年5月28日,骗取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害人贾某某900元;
88、2019年5月28日,骗取浙江省台州市被害人黄某丙800元;
89、2019年5月29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楼某某700元;
90、2019年5月29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梁某甲300元;
91、2019年5月30日,骗取浙江省上虞市被害人颜某某700元;
92、2019年5月30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石某丙700元;
93、2019年5月30日,骗取江苏省盐城市被害人卞某某200元;
94、2019年5月30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李某某700元;
95、2019年5月31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杨某丁700元;
96、2019年6月1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熊某某200元;
97、2019年6月1日,骗取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害人王某乙200元;
98、2019年6月1日,骗取江苏省盐城市被害人陈某甲200元;
99、2019年6月1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刘某某980元;
100、2019年6月1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居某某900元;
101、2019年6月2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李某丑600元;
102、2019年6月3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杜某甲400元;
103、2019年6月3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韩某甲500元;
104、2019年6月3日,骗取江苏省丹阳市被害人谭某乙800元;
105、2019年6月3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程某某900元;
106、2019年6月3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徐某丁200元;
107、2019年6月4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龚某甲700元;
108、2019年6月4日,骗取浙江省台州市被害人杨某某980元;
109、2019年6月5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张某丁700元;
110、2019年6月6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马某某700元;
111、2019年6月9日,骗取江苏省盐城市被害人沈某丙700元;
112、2019年6月10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李某寅500元;
113、2019年6月10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韩某乙700元;
114、2019年6月10日,骗取浙江省义乌市被害人刘某乙800元;
115、2019年6月11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李某丁700元;
116、2019年6月11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任某甲900元;
117、2019年6月12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李某戊800元;
118、2019年6月12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田某甲200元;
119、2019年6月12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杨某某800元;
120、2019年6月13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袁林某甲800元;
121、2019年6月14日,骗取浙江省绍兴市被害人唐某丙500元;
122、2019年6月14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黄某丁400元;
123、2019年6月14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朱某丁400元;
124、2019年6月14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顾某乙300元;
125、2019年6月16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陈某戊980元;
126、2019年6月16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许某某400元;
127、2019年6月16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厉某某400元;
128、2019年6月17日,骗取安徽省宣城市被害人黄某乙700元;
129、2019年6月17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刘某丙700元;
130、2019年6月17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封某甲700元;
131、2019年6月18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陈某己700元;
132、2019年6月19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钱某乙700元;
133、2019年6月19日,骗取江苏省扬州市被害人唐某丁700元;
134、2019年6月20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周某乙800元;
135、2019年6月20日,骗取江苏省武进市被害人张某壬100元;
136、2019年6月20日,骗取江苏省江都市被害人王某庚700元;
137、2019年6月21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严某某700元;
138、2019年6月21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胡某丙200元;
139、2019年6月21日,骗取江苏省丹阳市被害人周某丙980元;
140、2019年6月21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吴某某800元;
141、2019年6月22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孙某丙980元;
142、2019年6月22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王某辛800元;
143、2019年6月22日,骗取江苏省盐城市被害人金某乙1200元;
144、2019年6月22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吴某丙900元;
145、2019年6月22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邓陈某800元;
146、2019年6月24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倪某甲700元;
147、2019年6月24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褚某乙700元;
148、2019年6月24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卢某丙900元;
149、2019年6月24日,骗取江苏省扬州市被害人李某卯980元;
150、2019年6月24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陈某辛1200元;
151、2019年6月24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马某甲1000元;
152、2019年6月25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孙某丁800元;
153、2019年6月25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杨某戊700元;
154、2019年6月25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沈某丁800元;
155、2019年6月25日,骗取江苏省镇江市被害人赵某丁800元;
156、2019年6月25日,骗取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李某辰900元;
157、2019年6月25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李某巳600元;
158、2019年6月26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邵某某980元;
159、2019年6月26日,骗取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害人陈某壬900元;
160、2019年6月26日,骗取江苏省盐城市被害人陶某乙800元;
161、2019年6月26日,骗取江苏省盐城市被害人张某癸900元;
162、2019年6月26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白某甲800元;
163、2019年6月27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沈某戊980元;
164、2019年6月27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全某某800元;
165、2019年6月28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陈某癸900元;
166、2019年6月28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盛某甲1000元;
167、2019年6月29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向某某400元;
168、2019年6月 29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林某乙800元;
169、2019年6月30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况某某400元;
170、2019年7月1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缪某某800元;
171、2019年7月1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王某丙900元;
172、2019年7月1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李某己600元;
173、2019年7月2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高某某800元;
174、2019年7月2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赵某甲400元;
175、2019年7月2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刘某甲800元;
176、2019年7月2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夏某乙980元;
177、2019年7月2日,骗取江苏省靖江市被害人施某甲400元;
178、2019年7月2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姚某丙600元;
179、2019年7月2日,骗取江苏省丹阳市被害人邹某乙500元;
180、2019年7月2日,骗取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汪某乙200元;
181、2019年7月3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吴某丁800元;
182、2019年7月3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王某壬800元;
183、2019年7月3日,骗取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害人曹某乙600元;
184、2019年7月4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夏某甲900元;
185、2019年7月4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俞某某500元;
186、2019年7月4日,骗取浙江省台州市被害人陈某子900元;
187、2019年7月5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朱某戊300元;
188、2019年7月6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何应某100元;
189、2019年7月6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邱某某900元;
190、2019年7月6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吴某戊900元;
191、2019年7月7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袁某乙500元;
192、2019年7月7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陶某丙980元;
193、2019年7月8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陈某丑300元;
194、2019年7月8日,骗取江苏省镇江市被害人冯某某800元;
195、2019年7月8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余某乙980元;
196、2019年7月9日,骗取江苏省镇江市被害人丁某甲400元;
197、2019年7月9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曹某丙980元;
198、2019年7月9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陶某丁200元;
199、2019年7月10日,骗取江苏省扬州市被害人徐某某800元;
200、2019年7月11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徐某戊980元;
201、2019年7月11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梁某乙500元;
202、2019年7月11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徐某己800元;
203、2019年7月12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杨某乙900元;
204、2019年7月12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封某乙980元;
205、2019年7月12日,骗取江苏省武进市被害人罗某乙800元;
206、2019年7月12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朱某己700元;
207、2019年7月12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李某午900元;
208、2019年7月13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秦某某700元;
209、2019年7月13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夏某丙980元;
210、2019年7月14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余某丙980元;
211、2019年7月14日,骗取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祖某某300元;
212、2019年7月14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曾某甲900元;
213、2019年7月14日,骗取江苏省太仓市被害人杨某己800元;
214、2019年7月14日,骗取江苏省宜兴市被害人杨某己980元;
215、2019年7月14日,骗取江苏省丹阳市被害人侯某某980元;
216、2019年7月16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施某乙700元;
217、2019年7月17日,骗取江苏省靖江市被害人蒋某乙500元;
218、2019年7月18日,骗取江苏省泰州市被害人乔某甲800元;
219、2019年7月18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龚某乙900元;
220、2019年7月18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蔡某某900元;
221、2019年7月18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葛某丁700元;
222、2019年7月18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黄某戊900元;
223、2019年7月19日,骗取浙江省诸暨市被害人石某某800元;
224、2019年7月19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周某丁1200元;
225、2019年7月21日,骗取江苏省泰州市被害人朱某庚800元;
226、2019年7月21日,骗取江苏省太仓市被害人夏某丁600元;
227、2019年7月22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李某未300元;
228、2019年7月22日,骗取江苏省太仓市被害人陈某寅700元;
229、2019年7月22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郭某甲800元;
230、2019年7月22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庄某甲400元;
231、2019年7月23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楚某某1080元;
232、2019年7月23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郭某某800元;
233、2019年7月23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赵某乙800元;
234、2019年7月23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魏某乙400元;
235、2019年7月23日,骗取江苏省宜兴市被害人裴某甲980元;
236、2019年7月23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杨某庚800元;
237、2019年7月24日,骗取江苏省泰州市被害人顾某丙800元;
238、2019年7月24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钱某丙800元;
239、2019年7月24日,骗取浙江省嘉善市被害人吴某己700元;
240、2019年7月25日,骗取江苏省南通被害人石某某800元;
241、2019年7月25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张某子500元;
242、2019年7月25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钟某某900元;
243、2019年7月26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陈某卯300元;
244、2019年7月26日,骗取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害人季某某400元;
245、2019年7月26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黄兵兵500元;
246、2019年7月27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杨某辛880元;
247、2019年7月28日,骗取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害人唐某戊800元;
248、2019年7月28日,骗取江苏省镇江市被害人武某某500元;
249、2019年7月28日,骗取江苏省丹阳市被害人王某癸800元;
250、2019年7月28日,骗取江苏省宜兴市被害人蒋某丙900元;
251、2019年7月28日,骗取江苏省惠山市被害人薛某某500元;
252、2019年7月29日,骗取浙江省绍兴市被害人傅某某900元;
253、2019年7月29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吴某庚800元;
254、2019年7月29日,骗取江苏省惠山市被害人张某丑200元;
255、2019年7月29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杨某壬800元;
256、2019年8月1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李陈某200元;
257、2019年8月1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赵某戊800元;
258、2019年8月1日,骗取江苏省昆山市被害人刘某丁800元;
259、2019年8月1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王某子800元;
260、2019年8月2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陈某巳700元;
261、2019年8月2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马某乙200元;
262、2019年8月3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洪某某600元;
263、2019年8月3日,骗取江苏省镇江市被害人王某丑700元;
264、2019年8月3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胡某丁400元;
265、2019年8月4日,骗取江苏省镇江市被害人单某某600元;
266、2019年8月4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徐某庚800元;
267、2019年8月5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陈某午900元;
268、2019年8月5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吴某辛400元;
269,、2019年8月5日,骗取江苏省盐城市被害人花某某980元;
270,、2019年8月5日,骗取江苏省太仓市被害人霍某某500元;
271、2019年8月5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朱某辛600元;
272、2019年8月5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李某申900元;
273、2019年8月6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张某寅800元;
274、2019年8月6日,骗取浙江省台州市被害人陈某未1380元;
275、2019年8月6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孙某戊900元;
276、2019年8月6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甘某某400元;
277、2019年8月6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姚某某600元;
278.、2019年8月6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周某戊500元;
279、2019年8月6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肖某某400元;
280、2019年8月7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冯某甲600元;
281、2019年8月7日,骗取江苏省昆山市被害人赵某己700元;
282、2019年8月8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汤某某900元;
283、2019年8月8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曹某丁700元;
284、2019年8月8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叶某甲800元;
285、2019年8月8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简某某500元;
286、2019年8月8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刘某戊800元;
287、2019年8月9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周某己800元;
288、2019年8月9日,骗取浙江省绍兴市被害人娄某某800元;
289、2019年8月9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曾某乙700元;
290、2019年8月9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吴某壬800元;
291、2019年8月10日,骗取江苏省宜兴市被害人蒋某丁700元;
292、2019年8月11日,骗取江苏省扬州市被害人陈某申900元;
293、2019年8月12日,骗取江苏省扬州市被害人蔡某某500元;
294、2019年8月12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杨某癸980元;
295、2019年8月12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胡某丙980元;
296、2019年8月12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王某庚600元;
297、2019年8月13日,骗取江苏省镇江市被害人褚某丙700元;
298、2019年8月13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沈某己980元;
299、2019年8月13日,骗取江苏省盐城市被害人张某某800元;
300、2019年8月13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叶某乙1380元;
301、2019年8月13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宋某某500元;
302、2019年8月13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陈某酉800元;
303、2019年8月14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吴某癸800元;
304、2019年8月14日,骗取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害人梁某丙800元;
305、2019年8月14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盛某乙800元;
306、2019年8月15日,骗取浙江省上虞市被害人尹某某700元;
307、2019年8月15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管林某丙500元;
308、2019年8月15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吴某某400元;
309、2019年8月16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梁某丁600元;
310、2019年8月16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王某寅400元;
311、2019年8月16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任某乙1200元;
312、2019年8月17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李某酉400元;
313、2019年8月18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石某丁800元;
314、2019年8月18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姚某丁800元;
315、2019年8月18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郭某乙400元;
316、2019年8月19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葛某戊980元;
317、2019年8月19日,骗取江苏省扬州市被害人杜某乙700元;
318、2019年8月20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范某某700元;
319、2019年8月20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刘某己700元;
320、2019年8月20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申某某700元;
321、2019年8月21日,骗取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庄某乙500元;
322、2019年8月21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余某丁600元;
323、2019年8月21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金某丁600元;
324、2019年8月22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荀某某800元;
325、2019年8月22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韦某某800元;
326、2019年8月22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费某某500元;
327、2019年8月23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帅某某400元;
328、2019年8月23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王某某900元;
329、2019年8月24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李某戌700元;
330、2019年8月24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白某乙700元;
331、2019年8月26日,骗取浙江省上虞市被害人向某某900元;
332、2019年8月26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周某辛980元;
333、2019年8月26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周某壬600元;
334、2019年8月27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魏某某800元;
335、2019年8月27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王某某500元;
336、2019年8月28日,骗取江苏省泰州市被害人李某亥980元;
337、2019年8月29日,骗取江苏省盐城市被害人周某癸900元;
338、2019年8月29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史某乙400元;
339、2019年8月31日,骗取江苏省苏州被害人孙某己800元;
340、2019年8月31日,骗取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害人杨某子700元;
341、2019年8月31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乔某乙800元;
342、2019年9月1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刘某庚500元;
343、2019年9月3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杨某丑800元;
344、2019年9月3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李某壹600元;
345、2019年9月4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周某子700元;
346、2019年9月4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郭某丙700元;
347、2019年9月4日,骗取江苏省镇江市被害人张某卯500元;
348、2019年9月4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吴某子500元;
349、2019年9月4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黄某己500元;
350、2019年9月4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赫某某300元;
351、2019年9月5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张某辰800元;
352、2019年9月6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孙某庚700元;
353、2019年9月6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袁某丙300元;
354、2019年9月6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顾某某700元;
355、2019年9月7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王某某900元;
356、2019年9月8日,骗取江苏省昆山市被害人蒋某戊700元;
357、2019年9月8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余某戊200元;
358、2019年9月8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曹某戊800元;
359、2019年9月9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钱某丁800元;
360、2019年9月9日,骗取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吴某丑700元;
361、2019年9月9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时某某800元;
362、2019年9月10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郑某某1200元;
363、2019年9月10日,骗取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害人高某某700元;
364、2019年9月11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陆某甲500元;
365、2019年9月11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王某卯700元;
366、2019年9月11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付某某400元;
367、2019年9月11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吴某某400元;
368、2019年9月11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杨某寅600元;
369、2019年9月12日,骗取江苏省靖江市被害人陶某戊400元;
370、2019年9月12日,骗取江苏省扬州市被害人裴某乙700元;
371、2019年9月12日,骗取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王某辰800元;
372、2019年9月14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邹某丙200元;
373、2019年9月15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杨某某900元;
374、2019年9月15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刘某辛500元;
375、2019年9月16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张某巳800元;
376、2019年9月16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徐某辛700元;
377、2019年9月16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叶某丙400元;
378、2019年9月17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鲁某某600元;
379、2019年9月18日,骗取江苏省镇江市被害人常某某800元;
380、2019年9月18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张某某700元;
381、2019年9月19日,骗取江苏省靖江市被害人周某丑800元;
382、2019年9月19日,骗取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刘某壬700元;
383、2019年9月19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白某丙700元;
384、2019年9月20日,骗取浙江省绍兴市被害人何某乙800元;
385、2019年9月20日,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被害人邹某某800元;
386、2019年9月20日,骗取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害人徐某壬700元;
387、2019年9月21日,骗取江苏省镇江市被害人张某某800元;
388、2019年9月21日,骗取江苏省宜兴市被害人陈某戌800元;
389、2019年9月22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陈某亥800元;
390、2019年9月22日,骗取江苏省丹阳市被害人曹某己300元;
391、2019年9月22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涂某某900元;
392、2019年9月23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李某贰800元;
393、2019年9月23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董某某400元;
394、2019年9月23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王某某700元;
395、2019年9月23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李某叁500元;
396、2019年9月23日,骗取浙江省台州市被害人童某某980元;
397、2019年9月23日,骗取浙江省台州市被害人张某午610元;
398、2019年9月24日,骗取浙江省余姚市被害人冯某乙600元;
399、2019年9月24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刘某癸700元;
400、2019年9月24日,骗取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郭某丁200元;
401、2019年9月25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张某未700元;
402、2019年9月25日,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汪某丙800元;
403、2019年9月26日,骗取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害人许某某900元;
404、2019年9月26日,骗取江苏省镇江市被害人陆某乙800元;
405、2019年9月27日,骗取江苏省张家港被害人刘某某200元;
406、2019年9月28日,骗取江苏省苏州市被害人陈某壹700元;
407、2019年9月28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沈某庚800元;
408、2019年9月29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史某丙800元;
409、2019年10月3日,骗取浙江省绍兴市被害人倪某乙980元;
410、2019年10月6日,骗取浙江省金华市被害人田某乙700元;
411、2019年10月7日,骗取江苏省泰州市被害人丁某乙800元;
412、2019年10月7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卢某丁1200元;
413、2019年10月8日,骗取江苏省盐城市王某某900元;
414、2019年10月11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徐某某700元;
415、2019年10月11日,骗取江苏省宜兴市被害人冯某丙800元;
416、2019年10月12日,骗取江苏省镇江市被害人陈某贰700元;
417、2019年10月12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朱某壬700元;
418、2019年10月14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王某寅800元;
419、2019年10月14日,骗取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朱某某900元;
420、2019年10月15日,骗取江苏省无锡市被害人黄某某800元;
421、2019年10月16日,骗取江苏省扬州市被害人厉某某800元;
422、2019年10月16日,骗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朱某癸800元;
423、2019年10月17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李某卯1200元;
424、2019年10月17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李某肆700元;
425、2019年10月17日,骗取江苏省丹阳市被害人钱某戊500元;
426、2019年10月18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董某某200元;
427、2019年10月18日,骗取浙江省嘉兴市被害人刘某子200元;
428、2019年10月21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王某巳700元;
429、2019年10月21日,骗取浙江省绍兴市被害人王某午980元;
430、2019年10月21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侯某某500元;
431、2019年10月23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杨某卯500元;
432、2019年10月26日,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张某申500元;
433、2019年10月21日,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袁某丁500元。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张某丙、李某乙锋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朱某甲被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余姚市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冻结被告人张某甲两张银行卡资金,人民币金额分别为186765.64元、90413.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扣押的电脑、手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1. 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银行卡资金某甲细,支付宝、财富通转账明细,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书面聊天版本,到案经过,身份信息;
1. 邹某丁、袁某甲、杨某甲等433名被害人的陈述;
1.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朱某甲、李某甲、张某丙、李某乙锋的供述和辩解;
1.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1.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张某甲取款视频,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朱某甲、李某甲、张某丙、李某乙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朱某甲、李某甲、张某丙、李某乙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李某乙锋数额较大,其余五被告人数额巨大,六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六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朱某甲、李某甲、张某丙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某甲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乙、朱某甲、李某甲、张某丙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被扣押的资金可全部用于退赃,被告人张某丙、李某乙锋家属自愿退赃,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朱某甲、李某甲、张某丙、李某乙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丙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锋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宁吟
检察官助理:邓佑娟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朱某甲、李某甲、张某丙、李某乙锋现羁押在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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