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5********,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8********,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开始在网上购买大灰狼木马程序,后将购买来的木马程序伪装成一些吸引眼球的文件后,之后邀约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在自己家通过微信和电报添加境外赌博群和一些广告群,然后在一些的赌博群和广告群发送编辑好涉及菲律宾和柬埔寨等字样的大灰狼木马程序,这些群里面的人员点击了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发送的木马程序,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就可以控制点击木马程序人员的电脑,控制电脑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主要从事两个事情。一个是从被控制的电脑上下载微信、QQ以及进行赌博的赌博平台等有用的信息,获取一定量的信息后就打包通过电报发送给国外不同的老板,国外的老板通过扫码或转账的方式向张某甲付款。一个是在微信群和电报群里发送带有木马病毒以及张某甲下载的赌博平台活动充值广告以及搞活动的充值QQ(QQ号:317130****,昵称:百丽)发到群里,有人想申请会员充值就添加这个QQ咨询并申请充值,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就提供购买的银行卡账号给对方进行充值,骗取对方钱款。2020年3月14日晚,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以冒充游戏客服可以操作游戏充值返利的方式,骗取家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大道**小区居民林某某10000.2元:同日晚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家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星沙镇**小区李某某5000元。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骗得的钱按六、二、二分赃即张某甲分得六成、张某乙、张某丙各分得二成的赃款。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送虚构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到组织、领导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本案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的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本案的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燕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电子证据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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