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61982********,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住浙江省温州市**镇**村**村**号。2016年4月13日因诈骗被乐清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诈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号。2015年10月14日因赌博被乐清市公安局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4月13日因诈骗被乐清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2018年7月20日因赌博被乐清市公安局处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诈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陈某某伙同谢某某(绰号“脑瓜子”,刑拘在逃)、王某某(绰号“老二”,刑拘在逃)、“七娃”、“老表”(以上二人身份待查)等8人乘坐张某某驾驶的汽车至青田县油竹街道鸥鸟王路5号附近,以“猜豆子”的形式实施诈骗,由同案人员“老表”坐庄,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陈某某及同案人员谢某某、王某某、“七娃”假冒闲家吸引路人押注,被告人张某某望风。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6500元。
2019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陈某某伙同上述同案人员再次来到青田县油竹街道鸥鸟王路5号附近,以“猜豆子”形式对路人实施诈骗,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天无人员上当受骗。案发后,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归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情况说明、陈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温乐刑初字第1579号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刑事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伟杰
助理检察员:何易晏
附:
1.四被告人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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