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65********,汉族,高中文化,长岭县**处**,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窝藏、包庇,于2019年12月28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前郭县**乡**村。因涉嫌窝藏、包庇,于2019年12月28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前郭县**乡**村。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此款已缴纳)。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8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杜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告人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乙对高凤平等人谎称他能通过关系免考驾驶证或者驾驶证增型,以此为由骗取车占民5000元、刘闯5500元人民币,通过高凤平骗取姚军6000元、刘连贵6000元、赵大民6000元、姚显海6000元、段海鹏6000元、赵某乙6000元、赵某丙6000元、赵某丁6000、张某丙6000、王飞6000元、鲁俊杰6000、杨佳宇9000元、夏远涛4000元、徐关印4000元、辛某某5000元、马小奎5000元、张乐强4500元、赵某戊5500元、石某某5000元、范某某5500元、刘成贵6000元、刘文龙6000元、马瀚超6000、徐红娜6000元、刘丽丽6000元、王金生6000元、李全6000元、李海东6000元、牛学亮6000元、曹国龙6000元、周学良6000元(高凤平垫付)、刘雪松6000元、牛凤举6000元人民币,总计202000元人民币。其中,张某乙返还给高凤平7000元,高凤平将杨佳宇9000元、夏远涛4000元、徐关印4000元、马小奎5000元、马瀚超6000、徐红娜6000元、刘丽丽6000元、牛学亮6000元替张某乙垫还。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乙被长岭县公安局抓获,经讯问,被告人张某乙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张某乙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张某乙在逃期间,其父亲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张某乙因诈骗被列为网上逃犯的情况下,为张某乙提供钱物。被告人杜某某明知张某乙涉嫌诈骗躲避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继续与张某乙转移多地并打工挣钱共同生活帮助张某乙逃匿。经讯问,被告人张某甲和杜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刘某己证言;
(三)被害人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张某丙、石某某、范某某、赵某戊、辛某某等人陈述;
(四)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和杜某某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和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谎称他能通过关系免考驾驶证或者驾驶证增型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和杜某某明知张某乙诈骗他人钱财躲避公安机关抓捕,而为其提供财物、挣钱共同生活帮助张某乙逃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和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张宝森,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长岭县环卫处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新安北街聚福园小区2号楼4单元502室。因涉嫌窝藏、包庇,于2019年12月28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樾川,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前郭县乌兰塔乡西太平村。因涉嫌窝藏、包庇,于2019年12月28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晓东,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前郭县乌兰塔乡西太平村。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此款已缴纳)。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8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宝森、杜樾川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告人张晓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被告人张晓东对高凤平等人谎称他能通过关系免考驾驶证或者驾驶证增型,以此为由骗取车占民5000元、刘闯5500元人民币,通过高凤平骗取姚军6000元、刘连贵6000元、赵大民6000元、姚显海6000元、段海鹏6000元、赵洪义6000元、赵洪锦6000元、赵洪波6000、张文亮6000、王飞6000元、鲁俊杰6000、杨佳宇9000元、夏远涛4000元、徐关印4000元、辛冬良5000元、马小奎5000元、张乐强4500元、赵欣哲5500元、石双5000元、范立超5500元、刘成贵6000元、刘文龙6000元、马瀚超6000、徐红娜6000元、刘丽丽6000元、王金生6000元、李全6000元、李海东6000元、牛学亮6000元、曹国龙6000元、周学良6000元(高凤平垫付)、刘雪松6000元、牛凤举6000元人民币,总计202000元人民币。其中,张晓东返还给高凤平7000元,高凤平将杨佳宇9000元、夏远涛4000元、徐关印4000元、马小奎5000元、马瀚超6000、徐红娜6000元、刘丽丽6000元、牛学亮6000元替张晓东垫还。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晓东被长岭县公安局抓获,经讯问,被告人张晓东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张晓东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张晓东在逃期间,其父亲被告人张宝森在明知张晓东因诈骗被列为网上逃犯的情况下,为张晓东提供钱物。被告人杜樾川明知张晓东涉嫌诈骗躲避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继续与张晓东转移多地并打工挣钱共同生活帮助张晓东逃匿。经讯问,被告人张宝森和杜樾川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刘岩证言;
(三)被害人赵洪义、赵洪锦、赵洪波、张文亮、石双、范立超、赵欣哲、辛冬良等人陈述;
(四)被告人张晓东、张宝森和杜樾川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晓东、张宝森和杜樾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东谎称他能通过关系免考驾驶证或者驾驶证增型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宝森和杜樾川明知张晓东诈骗他人钱财躲避公安机关抓捕,而为其提供财物、挣钱共同生活帮助张晓东逃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东、张宝森和杜樾川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阳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晓东、张宝森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被告人杜樾川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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