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社区**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96********,仡佬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西路**员工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租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汇川区**路**租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汇川区**路**租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5人聚众斗殴案,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0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武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纠纷,张某甲得知武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体育馆“史贝斯酒吧”上班后,以找到武某某打架为由邀约被告人王某丙(另案处理)帮忙,王某丙此时正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一酒吧与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张某乙、王某甲以及万某某等人喝酒,王某丙便伙同吴某某等人分批前往遵义市汇川区体育馆“史贝斯迪吧”帮张某甲“助阵”,在张某甲与武某某打架之前,张某甲示意、默许王某丙等人将事先准备的砍刀带到现场隐藏,以备打架所需。同日04时许,张某甲与武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体育馆“史贝斯迪吧”发生争执、推搡后,吴某某、王某丙、李某某、张某乙、王某乙、王某甲等人便冲上去参与打架,张某甲、武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2020年8月6日,经遵义市汇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受伤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2020年7月22日,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王某甲被现场处警的公安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2020年7月30日,王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的木棍、刀具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万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以及同案犯吴某某、王某丙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张某甲的受伤伤情的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辨认照片及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纠纷,相约纠结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张某甲为组织者,张某乙、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为积极参与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世志
检察官助理 陈安妮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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