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公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镇**村**组。因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使用于2008年1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原遵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使用伪造的人民币于2008年8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原遵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于2009年11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原遵义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因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播州区(原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3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执行逮捕,2010年9月23日经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因其系未成年人免于刑事处罚;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5日被播州区人民法院(原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4日被播州区(原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盗窃于2010年2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原遵义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盗窃于2019年8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秦某某三人驾车到遵义市播州区石板镇石板居和平组(和平红绿灯处),将该处停放的一辆电动三轮车(车辆品牌:鸿利达牌,颜色:红色,车牌:无,大架号:HD1602-00451)以搭接电源线的方式盗走后,并将该电动三轮车的电瓶拆下变卖,再把电动三轮车丢弃在播州区苟江镇义源村平安四组41号一居民住宅院坝内。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的平均市场零售价为1551.00元。
2、2019年9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秦某某三人共谋后,驾车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办事处金杯小区内,将该小区内停放的一辆电动三轮车(车辆品牌:丰收牌,颜色:红色,车牌:遵05.1****,大架号:MZ1511D2629)以搭接电源线的方式盗走后,并将该电动三轮车的电瓶拆下变卖,再把电动三轮车丢弃在播州区影山湖街道一小地名叫樱桃垭的地方。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的平均市场零售价为1214.00元。
3、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共谋后,驾车到播州分局象山派出所前行往三合镇方向大约100米处G210国道路边上,将该处停放的一辆电动三轮车(车辆品牌:金龙牌,颜色:朱红色,车牌:无,大架号:JL201110125)以搭接电源线的方式盗走后,并将该电动三轮车的电瓶拆下变卖,再把电动三轮车丢弃在播州区影山湖街道一小地名叫樱桃垭的地方。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的平均市场零售价为3163.00元。
4、2019年9月7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秦某某三人共谋后,驾车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苟江镇秀山居一居民楼下的通道内,将该小区内停放的一辆银灰色小刀牌电动两轮车和一辆宝蓝色绿佳牌电动两轮车以搭接电源线的方式盗走后,并将盗窃的电动二轮车的电瓶拆下变卖,再把电动二轮车丢弃在播州区苟江镇苟江大道公路边的一桃树林里。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银灰色小刀牌电动二轮车平均市场零售价为630.00,被盗的宝蓝色绿佳牌电动二轮车平均市场零售价为900.00元。
5、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结伙共谋后,驾车到播州区三岔镇南湖小区小太阳幼儿园旁边,将该小区通道内一辆绿色珠江牌电动两轮车以搭接电源线的方式盗走后,并将该电动二轮车的电瓶拆下变卖,再把电动二轮车丢弃在播州区三岔镇拉法基水泥厂后面的一弃土场里。因该涉案车辆未被追回,不能获取相关证据材料,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的电动两轮车价格不予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周某某证言、被害人胡某某、孔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秦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绍南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秦某某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四册,光碟十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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