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和黄某某驾驶电动车到平洲玉器街宝翠横路2号门口。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把风,被告人张某甲用电动手锯锯开被害人陈某甲小车的排气管盗窃一个消音器,后击碎该小汽车的车窗爬进车内盗窃车内一副3D眼镜。
2020年1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乙驾驶面包车搭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到平西威宝路6号对面马路,由被告人张某乙负责把风,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二人用手动电锯锯开被害人钟某某面包车的排气管盗窃一个三元催化器。
2020年1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乙驾驶面包车搭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到南港路加油站,由被告人张某乙负责把风,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二人用手动电锯锯开被害人邓某某小车的排气管盗窃一个三元催化器。
2020年1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黄某某驾车到海五路夏南二御堡国际销售部附近路边,由被告人张某乙负责把风,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二人用手动电锯锯开被害人李某某面包车的排气管盗窃一个三元催化器。
2020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黄某某驾车到平洲夏南二大街汉堡会对面路段,由被告人张某乙负责把风,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二人用手动电锯锯开被害人申某某面包车的排气管盗窃一个三元催化器。得手后继续驾车到大沥点头村七巷的巷口找到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面包车,三人以同样手段进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被告人张某乙被当场抓获并起获作案工具。
2020年1月13日下午16时30分,公安民警在南海区**街道**村**大道**号出租屋抓获被告人张某甲,2020年1月16日上午9时,公安民警在南海区**街道**村**大道**号出租屋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钟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申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邝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黄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价格鉴定结论;7.视听资料:治安监控视频。
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有为
附:
1. 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 卷宗3册、光盘9张;
3. 本案扣押财物扣押于公安机关,详见扣押清单;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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