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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乡**村**组**号。曾于2017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曾于2017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同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7年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9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98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村**屯**号。住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预谋后,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号*门“**麻辣串”店内,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将被害人吴某某华为mate30pro手机盗走,后向被告人杜某某销赃,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收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分赃后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3520元。

2020年7月2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预谋后,在沈阳市铁西区**街“***砂锅”店内,趁被害人袁某某不备,将被害人袁某某的苹果XSMAX手机盗走,后向被告人杜某某销赃,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1500元收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分赃后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5439.2元,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2020年06月04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乙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奶茶店”内,趁被害人尹某某不备,将被害人尹某某的华为荣耀20i手机盗走,后向被告人杜某某销赃,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800元收购。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960元,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2020年06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乙在沈阳市铁西区***路“**蛋糕店”内,趁被害人金某某不备,将被害人金某某韩版苹果11手机盗走,后向被告人杜某某销赃,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收购。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4080元。

2020年4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乙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调料店”内,趁被害人某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某某某OPPOR11PLUS手机盗走,销赃后赃款挥霍。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610元。

2020年4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乙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门**便利店内,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被害人刘某某的华为NOVA5手机盗走,销赃后赃款挥霍。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270元。

2020年06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中路**号“**奶茶店”内,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备,将被害人孙某某苹果X手机盗走,后向被告人杜某某销赃,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币500元收购。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杜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发票、抓捕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短信截图、监控录像截图、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袁某某、尹某某、金某某、某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杜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沈阳市苏家屯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涉案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犯,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晓旭

检察官助理  李品谦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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