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达拉特旗**煤矿施工队队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暂住达拉特旗**镇**煤矿职工宿舍,2018年11月 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日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12月28日,2019年1月4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1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达拉特旗**煤矿施工队车队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暂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煤矿职工宿舍,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日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12月28日,2019年1月4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1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暂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煤矿宿舍区,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份取保候审期间在逃。2019年10月8日被抓获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我院决定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达拉特旗**煤矿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暂住达拉特旗**镇**村**煤矿宿舍区,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8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至27日,达拉特旗**镇**村**社村民因不满**煤矿征地补偿事宜,聚集20余名村民,先后两次去达拉特旗**煤矿阻拦煤矿方施工。因26日在施工队阻拦村民进入工地过程中,有村民用手机拍摄视频,并声称施工队为“黑社会”。被告人张某甲遂于26日晚找到被告人张某乙,对其说:如果阻拦村民进入工地过程中,村民用手机照相、录像的话,就将村民的手机夺下摔坏。27日早上,被告人张某乙又组织施工队十余名司机坐班车去**煤矿阻拦村民进入工地,去煤矿的途中被告人张某乙提出:如果今天村民们还用手机摄像,你们抢下手机砸坏。当日下午14时许,**社村民再次来到**煤矿,因施工队将一辆考斯特车横放在门口道路上村民车辆无法进入工地,村民遂下车步行进入煤矿并将一运输土方的车辆拦下,村民中一老妇躺在车辆前轮下,后被告人张某甲组织施工队的司机将老妇抬走,此过程中村民与施工队发生了发生冲突。被告人张某丙、秦某某等抢下村民拍摄现场的手机并摔在地上,被告人张某乙捡了一块石头将村民开到现场的一辆江淮牌瑞风商务车副驾驶门玻璃砸坏。毁损物品价值人民币124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秦某某故意纠集多人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张某丙、秦某某起次要作用,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引泉 检察员:李博文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达拉特旗**镇**村**煤矿。被告人张某丙羁押于达拉特旗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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