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2199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家住巧家县**镇**村公所**社**号。
被告人张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22001********,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家住巧家县**镇**村公所**社**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2001********,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家住巧家县**镇**村公所**社**号。
上列三名被告人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太平村面条厂旁一家具店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拦下,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后,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索要300元钱,因被害人没钱,张某乙便对被害人进行搜身,从被害人身上搜出一部手机,后手机被被害人抢回并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琪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拾玖页、光盘肆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