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公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1992年5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原广州市番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62*******,汉族,文盲,住广州市南沙区**街**号。2011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路**号。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在值班律师陈路清及辩护律师梁锦生、郑鹏生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5月间,同案人张某丁(另案起诉)欲租赁被害人郭某某位于本区**镇**村的**亩复耕地(系郭某某向大井村租用,用于种植草皮)用于堆放建筑淤泥,因遭到被害人郭某某的反对,遂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及同案人李某某、张某戊(二人均另案起诉)等人先后多次通过言语施压、强行堵路等方式逼迫被害人郭某某就犯。2018年5月21日,同案人张某丁、张某戊等人再次施压,后与被害人郭某某签订上述土地的转租协议,并支付人民币25万元人民币转租款。2019年1月15日、7月1日、8月8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被告人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田林
2020年5月6日
附:
被告人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乙均被取保候审。
2、本案诉讼卷宗共八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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