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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诉刑诉〔2019〕5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95********,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四川省资中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91********,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保安,住四川省阆中市**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文员,住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2日、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伍某某、何某某、张某乙、易某某在柬埔寨一网络公司工作期间,明知该网络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为该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充值等服务。

1.被告人张某甲帮助该公司接收赌资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获利2万余元;另提供银行卡给该赌博平台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 

2.被告人伍某某帮助该公司接收赌资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获利2万余元; 

3.被告人何某某帮助该公司接收赌资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获利3万余元;另提供银行卡给该赌博平台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

4.被告人张某乙帮助该公司接收赌资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获利2万余元;另提供银行卡给该赌博平台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

5.被告人易某某帮助该公司接收赌资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获利3万余元;另提供银行卡给该赌博平台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

被告人张某乙、易某某分别于2018年12月11日、2019年3月20日主动至江苏省丰县公安局、四川省阆中市河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银行流水账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伍某某、何某某、张某乙、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伍某某、何某某、张某乙、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伍某某、何某某、张某乙、易某某明知他人经营赌博网站,仍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伍某某、何某某、张某乙、易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薇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伍某某、何某某、张某乙、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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