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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84号

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3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年7月2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3月初开始,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乙、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合股在博罗县**镇**村**小组张某甲家中开设赌场,以赌“三公”的方式招徕赌博违法人员进行赌博,每逢开到整点抽水100元。雇请张某丁打杂,负责在该赌场清扫卫生、端水倒茶等。2020年3月18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及6名赌博违法人员,查获赌具扑克牌25副,缴获赌资507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2020年7月29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545****,保证人姚某某,联系电话13433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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