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70********,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丙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0月12日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某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丁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保磊,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保磊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8年8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保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戊,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保磊、张某戊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16时30分许,灵璧县房屋征收办工作人员王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等人在灵璧县**镇**社区被征收地块进行环保巡查,在**社区**庄张某丁家时,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保磊、张某戊以为上述人员系前来拆迁其家房屋的工作人员,遂对巡查人员进行辱骂,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张某丙、张保磊持自制长矛、菜刀、镰刀等物品追逐、殴打巡查人员,被告人张某戊持镰刀跟在后方,随后又用手机在现场拍摄并起哄助威:“攮攮,快点攮。”被害人吴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等人被不同程度打伤。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保磊、张某戊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矛、镰刀等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武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保磊、张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6.安徽省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7.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8.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保磊、张某戊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六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开明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保磊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戊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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