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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妨害公务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8时许,睢县**乡乡长冯某某带领睢县公安局**派出所指导员闰某某、文职谷某某检查禁燃禁放工作,在睢县**乡**村发现**村民刘某某在其代销店内非法存放鞭炮。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刘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被告人刘某某拒不接受传唤,与民警争执、撕扯并用手掐住民警的手。被告人张某甲阻碍民警执法,对民警撕扯并用拳头捶打闰某某的胸部。被告人张某乙对民警撕扯,斥责,阻碍民警执法。被告人张某丙对民警斥责,阻碍民警执法。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妨害公务行为,致使被传唤人刘某某逃脱,公务无法正常进行。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主动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2)、谅解书两份;

2.证人闰某某、谷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公务无法正常进行,其行为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系共故意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林峰

2020年6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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