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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妨害公务案)_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山阳县**街办**社区**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8日被山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1********,汉族,农民,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社区**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院批准,于同年3月18日被山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7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西安市未央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号楼**室,系陕西省**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8日被山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9********,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社区**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8日被山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蔡某甲、蔡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8时许,山阳县**街办**社区**组村民张某丙、蔡某丙、邢某某、张某乙四人挡在山水融城项目施工现场装载机前阻挡施工,山水融城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王某甲报警求助。接到报警后,山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王某乙、徐某某、江某某、张某丁、张某戊等七人到达现场处置,经民警多次劝说,张某乙等人拒不离开。民警遂依法将张某乙从装载机前带离。后张某乙父亲张某己来到现场,大喊:“警察打人了”,企图在现场制造混乱。随后,张某乙的姐姐张某甲、姐夫蔡某甲闻讯赶至山水融城施工场地,蔡某甲与民警发生争执,用手夺取民警执法记录仪并扔到地上;民警将其带离时,张某乙多次用脚踢民警腿部、身上;张某甲将民警手铐夺下扔在地上并采取辱骂、撕扯、嘴咬等方式阻碍民警将张某乙、蔡某甲等带离现场;蔡某乙打了民警一拳、用手推搡民警。张某甲、张某乙、蔡某甲、蔡某乙的行为致使出警民警徐某某、王某乙及辅警江某某、张某丁、张某戊受伤。在支援民警到来后,依法将张某甲、蔡某甲、张某乙予以控制,并强制传唤至城关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讯问。同年3月9日,蔡某乙到城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到案情况说明,山阳县两办文件“关于成立2020年重大项目建设包抓工作队的通知”,人民警察证、辅警身份证明等书证;现场勘察工作记录、视频光盘;证人张某己,蔡某丁,徐某某、王某甲等证言;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蔡某甲、蔡某乙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蔡某甲、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蔡某甲、蔡某乙在明知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采取抢夺警务器械,踢打、推搡执法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蔡某甲、蔡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辉

检察官助理:耿鑫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蔡某甲、蔡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张某甲、张某乙、蔡某甲、蔡某乙《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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