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200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市,住尉某某**乡**村**组,因涉嫌犯有赌博于2018年8月18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尉某某**乡**村**组,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尉某某**乡**村**组,因涉嫌犯有赌博于2018年8月18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魏某某、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7月2日至2018年07月11日期间,张某乙、张某甲、魏某某、陈某某等人合谋共同出资,合伙在尉某某**镇**路南段**公寓租房,在互联网登陆https://vip.xboer.com,进入一个名字叫“新宝”的网络赌博平台注册账号,组织其微信群(群名称:终有千种风情)里的好友下注押“龙”、“虎”、押“和”,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赌注发给张某甲等人的微信,张某甲等人然后在该赌博平台为其下注,然后在微信群里发布中奖信息,中奖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微信群里的赌博参与者,张某甲等人按赌资金额的7.8%提成,赌博平台充值流水5万余元;张某甲、张某乙、魏某某、陈某某四人有组织、有目的实施网上赌博违法犯罪行为,四被告人的行为涉嫌赌博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魏某某、陈某某身份年龄情况;(2)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魏某某、陈某某无犯罪前科的情况;(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侦查机关扣押魏某某金色VIVO手机一部、张某甲金色VIVO手机一部、张某乙黑色苹果手机一部、陈某某黑色OPPO手机一部、张某甲黑色VIVO手机一部;张某甲中国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卡三张;张某乙尾号5110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陈某某尾号5209邮政银行卡一张;魏某某尾号0642邮政银行卡一张、尾号0366浦发银行卡一张;赌博所用电脑主机三台等涉案物品的情况;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李某某、张某丁、郭某某等人证明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魏某某、陈某某合伙在网上建赌博平台、在微信群发布信息组织人员赌博的情况;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乙、张某甲、魏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四被告人在网上建立赌博平台组织多人赌博的情况。4、电子证据:(1)微信截图证明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魏某某、陈某某在微信群组织微信昵称为杨柳、余生、小奇、贞儿、独白、肥兔子、二福、爱你、向阳、时间、小黑、难得糊涂、开心等14人参与赌博下注的情况。(2)赌博平台记录:证明2018年7月1日4点至2018年7月12日4点赌博平台帐号DDD888A充值54227元,提现51292元;2018年6月30日4点至2018年7月13日4点赌博平台帐号CCC999A共充值9914元,提现13571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魏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献伟
检察员:王志强
附:
1.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魏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各自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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