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公诉刑诉〔2020〕8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56********,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有限公司保安(以下简称**公司),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街**栋**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原系**公司保安,负责公司车辆、人员进出的登记、检查工作,于2018年9月底离开公司。2018年1月份至9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某某君、朱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通过将铝渣混入生产垃圾的方式,先后将10余吨铝渣运出**公司,共计价值人民币10余万元,陈某某从中非法获利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岗位职责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崔某某等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吴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伙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一虎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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