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三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90********,汉族,小学文化,天津市**修理厂**,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乡**村**号,居住地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修理厂**,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乡**村**号,居住地天津市西青区**镇**村**修理厂内,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31996********,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市**修理厂**,户籍地山东省庆云县**镇**村**号,居住地天津市西青区**镇**村**修理厂内,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西青区**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镇**路**园**号楼**门**号,居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县**镇**村**排**号,居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胡某某、赵某某、王某甲涉嫌诈骗罪、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五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在天津市西青区**镇**村经营**汽车修理厂。被告人张某乙、胡某某系该修理厂**,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赵某某系朋友关系,赵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13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纠集张某乙、胡某某等人多次伪造保险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河北区**道**号,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等三家公司保险理赔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8530.3元。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为张某甲的部分诈骗行为提供车辆,并参与赃款俵分。经查,被告人张某甲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5885.3元,保险诈骗数额为32645元。被告人张某乙的诈骗数额为9925元,保险诈骗数额为32645元,被告人胡某某的诈骗数额为11960元,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的诈骗数额均为12100元。五名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五名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
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在天津市西青区赛达大道附近,使用投保人为杨某某的冀J****F骐达汽车与三者车辆套牌的津A****5(实际牌照为津G****7)宝马汽车伪造事故,骗取**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款14900元,所得赃款被张某甲据为己有。
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淄公路小孙庄附近,使用投保人为周某某的津J****8威志汽车与三者车辆津G****7宝马汽车伪造事故,骗取**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款11850.3元,所得赃款被张某甲据为己有。
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预谋后,在天津市西青区津港公路8号附近,使用王某甲、赵某某提供的投保人为董某某的G****7宝马汽车与三者车辆津A****1江淮汽车伪造事故,骗取**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款12100元,所得赃款三人俵分。
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淄公路附近,使用投保人为王某乙的津H****7宝来汽车与三者车辆津G****7宝马汽车伪造事故,骗取**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款10650元,所得赃款被张某甲据为己有。审查起诉期间该款已经由家属退赔至被害单位。
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胡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大侯庄村附近,使用投保人为姚某某的津A****7丰田汽车与三者车辆津F****0丰田汽车伪造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款6690元,所得赃款被张某甲据为己有。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胡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盛达一支路8号附近,使用投保人为王某丙的津F****9日产汽车与三者车辆津B****7奥迪汽车伪造事故,骗取**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款5270元,所得赃款被张某甲据为己有。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在天津市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大侯庄村附近,使用投保人为李某甲的津G****8别克汽车伪造单方事故,骗取**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款8425元,所得赃款被张某甲据为己有。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孙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电动车配合他人在天津市大港区仁祥街156号附近,使用投保人为李某乙的津M****7尼桑汽车伪造“机非”事故,骗取**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款4500元,所得赃款由他人占有。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张某乙、张某丙(另案处理)在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大侯庄路段,使用投保人为亢某某的津R****5尼桑汽车制造单方事故,骗取**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款1500元,所得赃款由亢某某的丈夫袁某某占有。
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保险诈骗罪的事实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伙同他人在天津市西青区津涞公路学畔馨园附近,使用投保人为张某乙的豫G****D三菱汽车与三者车辆津M****J克莱斯勒汽车、津R****0奥迪汽车伪造事故,骗取**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款32645元,所得赃款被张某甲据为己有。
经被害单位报案,民警于2019年8月29日至30日分别将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胡某某、赵某某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8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流水、保险公司理赔材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董某某、陈某某等10人的证言。
3、五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4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王某甲、赵某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永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王某甲、赵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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