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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4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本省五华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被逮捕,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伟亮,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本省五华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被逮捕,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涂丽萍,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5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本省东源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被逮捕,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子生,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林波,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镇**村**号**号。2016年12月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5月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某甲,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郭某某、李林波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及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郭某某、李林波系被害单位中国**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派遣员工。

2019年7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郭某某经预谋于下班后,携带羊镐、大剪刀等工具前往本市常平镇大京九塑胶城京九大道工商银行附近路段,盗窃联通公司的4条(购买价格为31070元)废弃通信光缆后,将其运到常平镇土塘村一废品店卖得5100元后平分。

2019年7月25日、28日,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李林波采取同样方法,盗窃了**公司位于本市常平镇麦元村塑胶城附近地下6条废弃通信光缆 (价值5096元)后,将其运到常平镇土塘村一废品店分别卖得3280元、3330元后三人平分。

2019年7月29日15时20分,公安机关在本市桥头镇东平大道中国石化加油站内将嫌疑人张某乙、李林波抓获;15时30分许,在本市常平镇铁路公园内将嫌疑人张某甲抓获;随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郭某某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21时郭某某自行前往前往派出所。案发后,被害单位对张某甲四人表示谅解并放弃索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范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张某甲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等四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等四人无视国法,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林波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郭某某、李林波均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李林波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蓉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林波李某甲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侦查卷宗叁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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