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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张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村**号。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村**号。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某某禄,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楼。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李某某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111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伙同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四盘磨村西地小路北侧菜地探墓。

2.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伙同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白家坟村附近探墓。

3.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伙同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四盘磨村东南地、西地机井房附近、北地以挖洞的方式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挖出青铜花觚、青铜爵杯、青铜戈、玉件等,卖得30余万元。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认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重点保护区。

4.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李某某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四盘磨村东南地以挖洞的方式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认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重点保护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李某某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安阳市殷墟管理处文件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白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李某某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阳殷墟的古某某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19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李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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