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乡**村**,因涉嫌诈骗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张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乡**,因涉嫌诈骗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向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县,捕前租住湖北省广水市**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广水市,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镇**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高某某、向某某、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高某某、向某某、石某某、刘某甲(另处理)、余某某(另处理)、“貂蝉”(身份不明、另处理)等人,先后在广水市**办事处“****”小区、广水市**办事处“****”小区、广水市**办事处**路“****”小区、广水市**办事处“****”小区*期**栋*单元*室等地居民房内,通过打电话的方式以帮忙办理贷款为由实施诈骗,由被告人张某甲控制诈骗犯罪使用的银行卡及电话、电话卡等犯罪工具,被告人张某乙、高某某、向某某和石某甲电话联系诈骗对象并按诈骗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提成,累计诈骗被害人四十四名,共骗取人民币593985元。
分述如下:
2018年9月5日,在广水市**办事处“****”小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高某某、向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以帮助被害人贷款走银行流水的方式,诈骗卢某甲9300元;9月13日,诈骗易某某18000元;9月15日诈骗李某甲15200元、张某丙28800元;9月16日诈骗方某某14800元、郑某某6800元;9月18日至19日,诈骗王某甲12000元、张某丁17785元、李某乙4000元;9月27日至29日,诈骗王某乙15700元、卢某乙7800元;10月8日至9日,诈骗陈某甲7400元、张某戊6000元、冉某某13000元;10月16日诈骗日李某丙10000元。
2018年10月30日,在广水市**办事处“****”小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高某某、向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段,诈骗张某己16400元;11月3日,诈骗刘某乙24600元;11月8日至9日,诈骗张某庚4700元、陈某乙15000元;11月10日,诈骗张某辛13000元、张某壬10000元、陈某丙10000元;11月12日,诈骗吴某某6800元;11月21日,诈骗董某某10000元;11月22日,诈骗熊某某16800元;11月23日,诈骗任某某12100元。
2019年3月11日,在广水市**办事处“****”小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石某甲、高某某、向某某通过打电话以帮助被害人贷款走银行流水的方式,诈骗张某癸18000元、张某A14800元;3月12日,诈骗浦某某4900元;3月13日,诈骗封某某25800元、叶某某10000元;3月14日,诈骗许某某11000元、丁某某17800元、孟某某5200元;3月21日,诈骗王某丙6000元、刘某丙8000元;3月22日诈骗孙某某22800元。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高某某、向某某、石某甲在广水市**办事处“****”小区*期**栋*单元*室通过打电话,以帮助被害人贷款走银行流水的方式,诈骗祁某某9700元、诈骗王某丁30000元、诈骗陈某丁22800元、诈骗李某丁10000元、诈骗袁某某22800元、诈骗李某戊6000元、诈骗王某戊2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电话通讯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转账记录、抓获经过、进行电话诈骗拨打的电话复印件、电话卡充值密码相关信息、个人业绩情况记录、拨打诈骗电话时使用的剧本、提请公安机关技术侦察部门数据查询审批表、广水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手机IMEI序列号的说明、广水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己、胡某某、石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祁某某、王某丁、陈某丁、李某丁、袁某某、李某戊、孙某某、王某丙、刘某丙、许某某、丁某某、孟某某、封某某、叶某某、浦某某、张某癸、张某A、任某某、熊某某、董某某、吴某某、张某辛、张某壬、陈某丙、张某庚、陈某乙、刘某乙、张某己、李某丙、陈某甲、张某戊、冉某某、王某乙、卢某乙、王某甲、张某丁、李某乙、方某某、郑某某、李某甲、张某丙、易某某、卢某甲、王某戊的陈述;4、同案人张某B、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物证登记表;6、电子数据光盘贰张;7、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高某某、石某甲、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高某某、向某某、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张某乙、高某某、向某某、石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被告人石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诈骗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耀平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高某某、石某某现羁押于广水市看守所,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证据一览表1册。
3.涉案手机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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