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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73********,汉族,中专文化,系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鄂城区**号,住鄂州市鄂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鄂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78********,汉族,中专文化,系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鄂城区**号,住鄂州市鄂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鄂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日经鄂州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丙,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5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鄂城区**号,住鄂州市鄂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鄂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鄂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23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鄂州市2017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杜沟片区安置点10#、11#、12#、15#楼工程公开向社会招标。被告人张某甲和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能承接该项目,商议借用多家公司资质进行围标。后张某甲和被告人张某丙分别借用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同时,张某甲等人安排被告人张某乙制作上述公司的商务标、支付保证金等。同年9月4日,该项目开标,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人民币5332.2597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湖北省建筑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丰某某、方某某、林某某、张某丁、肖某某、欧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伙同他人采取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进行投标,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颖莉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监视居住于鄂州市鄂城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80868****;被告人张某丙现取保候审于鄂州市鄂城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871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卫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730301165X,汉族,中专文化,系湖北平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231号,住鄂州市鄂城区观澜花园小区2栋1单元601室。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鄂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结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系湖北平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231号,住鄂州市鄂城区映月小区16栋东单元102室。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鄂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日经鄂州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友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231号,住鄂州市鄂城区映月小区16栋东单元102室。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鄂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卫军、张结斌、张友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鄂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23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鄂州市2017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杜沟片区安置点10#、11#、12#、15#楼工程公开向社会招标。被告人张卫军和高咏水(另案处理)等人为能承接该项目,商议借用多家公司资质进行围标。后张卫军和被告人张友忠分别借用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同时,张卫军等人安排被告人张结斌制作上述公司的商务标、支付保证金等。同年9月4日,该项目开标,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人民币5332.2597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湖北省建筑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吕飞龙、丰俊、方龙、林清山、张乐斌、肖灵杰、欧泓、赵晶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卫军、张结斌、张友忠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卫军、张结斌、张友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卫军、张结斌、张友忠伙同他人采取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进行投标,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卫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结斌、张友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卫军、张结斌、张友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颖莉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卫军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结斌现监视居住于鄂州市鄂城区映月小区16栋东单元102室,联系电话18808686886;被告人张友忠现取保候审于鄂州市鄂城区映月小区16栋东单元102室,联系电话188711059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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