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5********,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性,哈尼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乡**村委**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性,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74********,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向他人收购象牙制品后,于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向被告人张某乙出售了13件象牙制品。张某乙收购象牙制品后又向被告人张某丙出售了3件象牙制品。案发后,在被告人张某甲的背包内查获象牙耳钉2枚。在被告人张某乙经营的瑜恒茶庄内查获象牙制品4件。在被告人张某丙住处查获象牙制品1件。经鉴定,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处查获的制品为象牙制品,价值分别为83元、6224元、1403元。象是中国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丙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东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依次为:1838827****、1352918****、1388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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