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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三人寻衅滋事、诈骗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住兰州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粮农,原**镇**村**社社长。2018年4月11日,张某甲因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被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9年7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犯罪被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住兰州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粮农。2015年6月17日,张某乙因故意伤害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罚款200元。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犯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住兰州新区**家园**号楼**单元**室,粮农。2015年6月5日,张某丙因故意伤害被兰州新区公安局西岔派出所罚款500元。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犯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3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为了达到承包**镇**村水管队收取水费牟利为目的,遭到时任**村村主任张某丁的反对,后又因要求报销私人吃喝400余元消费款时,遭张某丁拒绝后,怀恨在心,对该张在其家中进行殴打。于次日纠集袁某某将**村村委会大门用链条封锁长达7日。严重影响了**村村委会的正常办公秩序,致使群众无法正常办事,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2、2007年11月,**镇**村村民王某甲(已故)因浇地水费问题,与时任水管队队长张某甲理论,遭到被告人张某甲的殴打,后王某甲之子王某乙质问张某甲为何打人时,张某甲对该王进行语言威胁。

3、2011年11月,时任**镇**村党支部书记袁某某组织召开一年一度的村党员冬训大会,被告人张某甲纠集颜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冲击党员大会,并以**村村委会班子成员弄虚作假、虚报坟墓为由,辱骂参会人员,扰乱冬训会会场秩序,迫使党员冬训大会终止,社会影响恶劣。

4、2011年12月,时任**镇**村党支部书记袁某某因罢免被告人张某甲水管队队长职务,张某甲怀恨在心,伙同其子张某乙以村委会班子成员弄虚作假、虚报坟墓数,尚未处理为由,将村委会大门用铁链锁住长达7天,导致村委会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村民无法办事,社会影响恶劣。

5、2014年4月,时任**镇副镇长的牟某某组织**村村民在村委会召开大会时,村民张某戊因在会上反映张某甲等人侵占集体土地40余亩的问题时,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其子张某乙、张某丙对其进行殴打,造成会场秩序混乱,致使会议无法进行,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

6、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接到**镇司法所通知,参与调解村民杨某某与李某某土地纠纷一案时,张某甲勾结其子张某乙、张某丙来到该司法所,以杨某某举报张某甲相关事宜为由,伙同其子张某乙公然殴打杨某某。杨某某摄于张某甲的淫威未报案。

7、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彭某某、张某己在张某庚家中组织村民签字揭发其侵占集体土地为由,张某甲电话威胁恐吓张某庚,后张某乙伙同张某丙窜至张某庚家门口持洋镐把将彭某某、张某己殴打致伤。经鉴定:彭某某、张某己两人伤情均为轻微伤。

8、2015年3月,彭某某、张某己被无故殴打后,甘肃经济频道记者一行4人前去采访时,遭到张某甲的辱骂与阻挠,在拽拉记者时,致摄像机跌落,造成摄像机零部件损坏。

9、2014年6月,**镇人民政府在**村房屋征收中,被告人张某乙得知每人可享受安置套内面积40平方米房换房,互不结算差价,并每人享有10平方米商铺房的安置方案后,伙同其父张某甲、其兄张某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已入职兰州铁路局、且户籍已迁出的张某辛办理无工作证明文件、伪造就业证,骗取**镇人民政府以房换房补偿安置房40平米和商铺补偿款人民币6万元。经兰州三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价值为每平方米4340元,合计人民币173600元,张某甲家原有住房经甘肃华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为每平方米970元,40平米原有住房的价值为38800元,故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三人共计诈骗金额为194800元。赃款60000元已被张某丙、张某乙挥霍。案发后,张某甲家属退回被告人诈骗所得部分赃款17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逞强耍横、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在村民委员会多次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均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国家安置补偿,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应依法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长期在兰州新区**镇**村利用家族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聚众闹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严重干扰村委会及其村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特征。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国鹏  吴增功

                             

                          2019年12 月19 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乙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换押证3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涉案赃款已划入兰州新区非税收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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