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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镇江市高新区**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5********,汉族,小学文化,**快递快递员,住江苏省镇江市高新区**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乙在本市高新区蒋乔街道**村路口处附近,趁无人之际,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将被害人马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633元。被盗三轮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对相关地点的辨认等辨认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甲、张某乙住所进行搜查的搜查笔录;6.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共同故意实施盗窃摩托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乙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建民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张某甲1355235****;张某乙15210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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