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郡**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共谋盗窃摩托车后,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南溪绿郡D区**栋负一层车库,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价值人民币2203元的尚领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后张某甲用于自用。案发后,已追回赃物发还被害人。
2020年11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捉获;2020年1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乙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界石派出所投案自首。归案后,两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视频截图、购买摩托车单据、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203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乙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波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肆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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