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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盗窃案)_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98********,汉族,初中,群众,槟榔收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居**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黎宥辰,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辩护人邱金福,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群众,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居**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张某丙出资1万元、覃某某出资3万元向冯某某购买1片60多亩已种植1000多株槟榔的土地。该60多亩槟榔园2006年至2011年由张某丙、覃某某共同管理;2011年至2014年周某某帮张某某管理。该60多亩槟榔园,2006年至2014年期间系以隆某某名义向国营乌石农场承包的。

2014年,隆某某将一块19亩的土地(隆某某妻子周某某名义承包)转让给张某丙、覃某某,其二人分别出资2000多元。此时,张某丙、覃某某共有的两片土地合计80多亩。

2016年5月,张某丙、覃某某协商以抓阄形式分割土地,并以红漆记号为界,但该分界有争议;后双方同意以陆某某砍芭刀剥树皮的界限分割土地,无异议。此后,张某丙、覃某某各自管理槟榔园,槟榔果收成各自所有。2006年至2016年,该80多亩土地租金由张某某、秦某某各自承担一半。

2016年12月28日,张某丙、覃某某同意以张某甲名义签订该80多亩土地的《农业用地对外租赁合同书》,土地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7年01月01日至2036年12月31日止。此后,张某丙、秦某某按照土地分割范围各自管理槟榔园,槟榔收成各自所得,且2017-2018年度土地租金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2019年9月27日晚,张某甲、张某乙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中平镇南方居30队1家夜宵店吃夜宵时,张某甲对张某乙说“我们一起去覃某某的槟榔园偷摘他的槟榔青果”,张某乙同意。于是张某甲携带编织袋和一根铝合金槟榔刀,驾驶一辆灰色琼A2****皮卡车,张某乙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开往覃某某槟榔园。当晚23时许,该二人到达覃某某槟榔园后,张某甲负责用铝合金收缩槟榔刀割槟榔树里的槟榔青果,张某乙在槟榔树下接被张某甲隔断掉落的槟榔青果,二人一起将掉落的槟榔青果摘下来并装进编织袋里,再将袋子里的槟榔果放进张某甲驾驶的皮卡车后车厢。接着,该二人各自将车开回张某甲家,并把偷割覃某某的槟榔青果散落在张某甲家客厅角落。2019年9月28日18时许,周某某将750市斤槟榔青果拉到张某甲家,以4.1元/市斤的价格出售给张某甲。20时许,张某甲将周某某的槟榔青果与偷割的覃某某的槟榔青果共1466市斤一同出售给程某某,售价为4.4元/市斤,程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6450元给张某甲。张某甲以现金3075元支付给周某某老婆韦某某作为750市斤槟榔青果的收购价,并微信转账1500元给张某甲。

根据琼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槟榔青果于2019年9月28日的市场售价均值为4.15元/市斤,张某甲、张某乙偷割槟榔青果716市斤,价值合计2971.4元。

2019年10月4日,张某甲、张某乙主动到琼中县公安局中平派出所投案。张某甲于当日向琼中县公安局中平派出所退缴违法所得2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暂扣款2870元现金、车牌号琼A2****灰色皮卡车一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关于覃某某槟榔树被他人偷割535株槟榔青果清点情况的说明、关于覃某某535株槟榔树被他人偷摘槟榔青果7891.25市斤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张某甲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张某乙微信收款记录截图、乌石农场农业用地对外租赁合同书、收据、程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程某某收购槟榔果笔记本记录截图、海南国营乌石农场收据、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3.证人余某某、陆某某、隆某某、冯某某、张某丙、程某某、周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覃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供述与辩解;

6.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槟榔青果价格认定书{琼中价证【209】127号};

7.现场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海军        

检察官助理:王奇卉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海南省琼中县**镇**居**队,被告人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琼中县**镇**居**队。

2.案卷材料2册。

3.暂扣款2870元现金由琼中县公安局中平派出所保管,车牌号琼A2****灰色皮卡车一辆已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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