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7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汝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6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汝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5日汝阳县**镇**村居民张某乙、张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汝阳县**乡**村盗窃农网改造后电线杆上的横担十五根。盗窃后张某乙、张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汝阳县**镇**村青冈平下边一矿山再次盗窃电线杆上横担六根。2019年4月28日张某乙、张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汝阳县**乡**村盗窃农网改造电线杆上长横担二十三根,短横担十二根。经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22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领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建议对两被告人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燕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汝阳县**镇家中。
2.公安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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