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现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现住河南省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15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为获取非法利益,使用QQ号冒充女性身份在各类相亲网交友平台上添加陌生男性好友,以谈男女朋友的方式获取对方信任,以加盟淘宝店需缴纳加盟费等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汪某甲2600元、汪谋41500元、陈某某2980元,共计7080元。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汪某甲等人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系共同故意犯罪,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主动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伟
毛伟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