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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未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44050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村**。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44058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房。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与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作,在汕头市濠江区某某一废弃养菇场处筹建某某假烟工场,雇佣被告人张某乙及同案人张某丙、张某丁(均已判决)等人组织生产、销售假烟。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中先后参与场地租赁、工人招募、生产管理等工作,并参与假烟工场的利润分成;被告人张某乙在张某甲的介绍下到假烟工场工作,负责搬运货物、工人管理等工作。

2018年11月10日14时许,濠江分局经侦大队根据线索,联合汕头市烟草局对该假烟工场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该场内正在生产香烟烟支,缴获土制卷接烟机两套(4台)、假冒红塔山散装21万支、红玟王散装9万支、中华散装8万支等物品,以及烟丝、卷烟纸等辅料一批,上述物品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价值为人民币825387.96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散装烟支、烟丝、卷烟纸、滤嘴棒、卷接烟机等物品以及货车2辆(附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证实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租赁协议、用电清单、案件说明、刑事判决书等材料;

3.勘验、搜查、扣押、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检验报告;

5.证人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郑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俊的供述和辩解;

7.同案人黄某某、钟某某、张某丙、张某丁、陈某丙、阮某某、梁某某、陈某丁、张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结伙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825387.96元,并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欢

2020年3月2日

附:1.卷宗8册;

2.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俊现住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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