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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七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4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镇**村**号,住慈溪市**镇**村**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4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镇**村**号,住慈溪市**镇**村**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慈溪市桥头镇桥三路104弄9号经营**点心店过程中,明知在生产、销售的生煎包中不得使用含铝泡打粉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张某乙通过“淘宝网”累计9次购得桂林市红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桂花牌”香甜泡打粉共计3 500袋(40克/袋,配料:硫酸铝铵(无水物)40%、碳酸氢钠38%等),由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在生煎包用面粉制作时超范围添加,再由被告人张某乙将制成的生煎包煎熟后持续销售。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非法生产、销售生煎包的销售收入累计人民币2万余元。2019年12月20日5时30分左右,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慈溪市公安局联合执法人员抽检该店销售中的生煎包20个等产品,并现场查扣了上述香甜泡打粉7袋。经检测,生煎包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为152 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关于在食品中违禁添加其他物质的评定意见、营业执照、人口信息等;

2.证人金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某某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在慈溪市**镇**村**路**号**室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886894****)。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随案移送补充材料十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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