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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3********,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石门县**镇**组,住长沙市望城区**小区**栋**。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9月1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石门县**乡**村**组,住长沙市望城区**小区**栋**。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9月1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3年起,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先后分别经刘福、张某甲介绍在安徽省合肥市加入“1040阳光工程”(内部称“连锁经营业”)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国家扶持项目的名义,实行所谓的“纯资本运作”,宣传投资69800元可以赚取1040万元,规定参加者以3800元购买第一份“股份”,随后以每份3300元购买,最多可以购买21份合计69800元,取得加入资格后可发展三名直接下线,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发展新人购买虚拟份额,从而建立起上下多层级体系,按照相应的份额(包含下线投资份额)获取对应的层级,实行“五级三晋制”,将参加传销人员从低到高共分为实习业务员(投资1-2份)、组长(投资3-9份),主任(投资10-64份)、经理(投资65-599份)、老总(投资600份以上)五个级别,三晋制指会员的三个晋升阶段,是指会员由组长升为主任、主任升为经理,再由经理升为老总。该传销组织实行推荐奖奖金制度(内部称为工资),投满21份69800元后,返回投资者19000元(内部成为第一阶段工资),成员通过发展下线并按照对应的级别获取工资、奖金。该组织实行团队管理,每个老总的下线组成一个团队,团队的管理人员包含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申购总管、经晨总管,大总管对直接老总负责,管理团队的全面工作、给会员发工资等,自律总管负责团队的纪律,对违反纪律的会员进行罚款处罚,能力总管负责提升会员讲课的能力,申购总管负责收取会员的申购资金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按照该组织内部管理模式对其下线进行协调、管理,截止案发时该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3月份起,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张某乙、张某丙、游某某等人采取人拉人、安排听课等方式,在合肥、南昌两地先后发展了孙某某、伍某某等下线参与了“1040阳光工程”。截止案发张某甲发展下线95人,涉案金额达6446200.00元,层级达21层,非法获利40755.60元。

2、2013年8月份起,被告人张某乙通过张某 、游某某等人采取拉人头、安排听课等方式,在合肥、南昌两地先后发展了孙某某、伍某某等下线参与了“1040阳光工程”。截止案发张某乙发展下线94人,涉案金额为6376400.00元,层级达20层,获利48652.4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主动到石门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孙某某、覃某某等人的证言;2.银行交易记录、系谱图等书证;3.司法会计鉴定意见;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组织、领导以“1040阳光工程”(内部称“连锁经营业”)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甲、张某乙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华

检察官助理:王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67036****、18173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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