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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519******042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滨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现住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渤海二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519******0429,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无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现住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至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渤海十一路**广场*楼“**”店,将店内货架上的男士袜子、男士内裤以及保温杯等物品装于随身携带的手提袋中盗走,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8年1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至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渤海十一路**广场*楼“**”店,将店内货架上的男士袜子、女式内裤等物品盗走。后其二人至**广场二楼“**居家”店,将店内的内裤、保暖内衣及文胸等物品盗走,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8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至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渤海十一路**广场*楼“**”店,将店内货架上的男士袜子、女士内裤等物品盗走,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视听资料;3、扣押笔录等笔录;4、被害人王某、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芹

检察官助理:孙海月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住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渤海二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32********;被告人张某乙住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小区*号楼****室,电话:139*******。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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