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6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2********,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住揭阳市揭西县**街道乡**村**。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张某甲因孕检呈阳性,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8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街道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位于揭西县河婆街道乡肚村委剃下寨的一别墅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方式供人参赌并从中抽水牟利。同时,被告人张某甲雇佣被告人张某乙以及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以上三人已判刑)在该赌场内帮忙抽水、收赔钱等工作。2020年3月4日凌晨3时许,揭西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民警在该赌场内抓获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和参赌人员张某己幕等人,并扣押到赌博工具扑克牌两副以及桌子一张。经查实,该赌场自开设以来累计抽水牟利约25000元人民币。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乙主动到揭西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及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五人已于2020年5月28日退赃25000元,并已没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地点以及作案工具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删除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揭西县罚没缴款通知书、情况说明、销毁清单、关于在押人员张某甲的情况反映、揭西县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揭阳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揭阳市人民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手足、张某庚、张某庚、张某己幕、张某辛裕、张某壬花、张某丁、张某丙、张某戊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张某甲、张某乙、张手足、张某庚、张某己幕、张某辛裕、张某丁、张某丙、张某戊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被告人张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仍在赌场内帮忙,为赌场提供直接帮助。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碧汉
检察官助理:黄伟嘉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乙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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