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污染环境案)_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19〕618号

被告人甲,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8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住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5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枣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枣阳市**镇**村**组租赁厂房拆解废旧电瓶,使用废旧电瓶提炼金属铅。张某乙出资100万元,并负责租赁厂房。张某甲负责购买废旧电瓶、炼铅设备,同时雇佣王某甲、王某乙、柴某某等人拆解废旧电瓶,将废铅极板投入锅炉融化后流入模具形成铅锭,然后由张某甲联系以每吨1.5万元价格将成品铅锭销售牟利。期间二人非法处置废旧电瓶共计815.943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废旧蓄电池在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31含铅废物,废物代码为421-001-31,危险特性为T。经湖北省博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枣阳市**镇**村**组炼铅厂区内的受污染土壤中含铅量为23600mg/kg,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筛选用地)规定的允许排放标准的58倍。厂区外的受污染土壤中含铅量为6160mg/kg,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筛选用地)规定的允许排放标准的14.4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枣阳市环境保护局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物证;2、账本、叉车租赁合同、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司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4、湖北省博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5、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并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珍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