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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三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乡**村**组。因持有使用伪造的人民币行为,于2008年12月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行为,于2018年12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唐耶波,系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乡**村**组。因盗窃行为,于2007年12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9年8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3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赌博行为,先后于2013年6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8年12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先后于2020年2月10日、4月2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11 月4 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共同在上海市青浦区**银行**路支行附近向被害人吴某某出借25万元,约定月息20%,并以借款保证为由诱骗吴某某签署了一张翻倍的50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借条。当日,张某甲、张某乙转账给吴某某账户50万元后,再以现金的形式从吴某某处拿回30万元(其中5万元为砍头息),以此制造了50万元已支付的虚假银行流水。2015年12月3日,吴某某支付了当月利息5万元。2016年1月7日,张某甲、张某乙伙同他人以逾期为由,在上海市嘉定区**镇某咖啡店包房内非法限制吴某某人身自由三个多小时,期间对其言语恐吓、拳打脚踢,逼迫其按照50万借条偿还本息。被打当天至2016年4月15日,吴某某被迫又陆续归还张某甲、张某乙所谓“本息”共计50.3万元方才了却此事。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向上海铁路公安处上海南站派出所投案,但到案后拒不交代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证实其遭到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采取恐吓、殴打等形式实施套路贷犯罪的事实;

2.证人朱某某沈某某证言,证实被害人吴某某于2016年1月7日遭到被告人伙同他人非法拘禁,期间被暴力殴打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录音数据光盘等,证实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诱骗被害人签署双倍借条并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本案资金去向及金额认定的情况;

5.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供述,证实二人到案后拒不交代上述犯罪的事实;

6.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前科劣迹情况;

7.网上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伙同他人以借贷为名,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胜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五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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