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7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4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4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4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成立**村“****”,负责**村的日常工作;2015年3月份,临泉县**建筑公司蒋某某承建**乡邮政支局办公楼,期间,被告人张某乙等人以邮政局租用**村的土地,赔付款没有给付为由,将邮政支局的大门锁住,阻止工程队施工30余天。迫不得已,蒋某某通过中间人黄某某、马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甲,让从中做工作,张某甲向蒋某某索要现金20000元。后张某甲将20000元交给张某乙,工程才得以正常施工。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马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蒋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某甲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张某乙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自首、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强
2019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张某乙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2册,换押证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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