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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案)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19〕70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0524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及居住地系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巷**号**。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13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及居住地系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号**。

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其女儿张某丙的家翁被害人李某甲因装修房屋的事多次发生口角。2018年6月5日凌晨,李某甲又因此事与张某甲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李某甲威吓张某丙叫其父还款,如不然就要掐死她,张某丙便将该情况电话告知张某甲。随后张某甲与被告人张某乙、同案人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已 (均已判刑)五人一起到李某甲家中质问李某甲。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扭打。期间,李某甲被张某已、张某戊、张某丁、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打伤头部和右眼部等处,张某甲、张某乙还阻止前来劝架的李某乙进入房间。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2019年5月19日,张某乙、张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肖某某、张某丙、李某丙、李某乙的证言,同案人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已的供述;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及辨认;

4、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结伙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华升 

2019年9月25日

附项: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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